今 日 头 条
·网吧业主看看,你是否有这些抱怨?
·落实岗位职责 网吧实现高效管理
·网吧媒体存在价值和模式:在发展中迷失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院 > 网络法治 > 知识产权 > 正文 关键字:

    

计算机软件的特征及其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广州海事法院法官;重庆大学教师。

本文首次发表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

摘要 分析计算机软件的法律特征,阐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刑法保护与行政法保护,并提出计算机软件权利保护的有关结论。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法律保护

Abstract The paper analyses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omputer software, expounds copyright law protection,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and advances concerned about computer software right protection.

Key Words computer software;legal characteristics;legal protection

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1991年5月24日通过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的核心是程序,而文档则是软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计算机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是人类又一智力劳动成果。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应用,特别是计算机家庭化进程的加速,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日显重要。我国计算机产业起步较晚、发展迅猛,其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法学研究及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知识的普及仍十分缺乏。鉴此,本文着力探讨计算机软件的特征及其法律保护,促使我国早日出台《计算机软件法》。

一、计算机软件的法律特征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两个部分,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文档与一般文字作品没有显著区别,其作品性显而易见;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是用计算机高级语言编写的程序,如使用Basic. Algol, Cobol, Fortran等语言编写,表现为数字、文字和符号的组合,构成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与传统文字作品没有显著区别;目标程序是用机器语言编制的体现为电脉冲序列的一串二进制数(0和1)指令编码,直接用于驱动计算机硬件工作,保证计算机系统发挥各项功能,获得一定结果,因而又具有工具性特征。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是同一作品,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同一作品的两类不同表现形式。可见,计算机程序具有源程序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性。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最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极低。

计算机软件是开发者智力劳动的结晶,具有原创性质。计算机软件开发必须经过功能限定、逻辑设计和编码三个步骤,要求软件开发人员必须具有丰富而超前的专业和相关知识,极强的逻辑和形象思维能力,了解计算机硬件的最新发展状况与发展前景,熟练掌握和使用编程语言。开发具有实用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传统文艺作品创作则不同)。可见,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计算机软件的高开发成本还决定绝大多数软件只能在一个或几个法人的组织和投资之下才能完成开发,单个自然人不可能成为软件开发的组织者和投资者。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是指把软件转载于有形物体的行为,如把软件打印在纸上或穿孔在卡片上,把软件转存于磁盘、磁带或ROM芯片等等。复制是对计算机软件的客观再现,不改变软件内容,不影响软件本身的价值,复制后的软件以一定的客观物质形式体现,具有可感知性。计算机软件的可复制性决定其可以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计算机软件复制成本低廉,仅为开发成本的数百万分之一甚至数千万分之一,致使非法复制他人软件牟取暴利成为可能。为此,必须严格保护软件权利,坚决打击软件的"海盗式"复制行为。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上一篇: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确定
下一篇: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分析
 相关文章:
·国家标准的版权问题·试论网络论文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分析·中国企业保护意识淡薄 域名抢注现象成风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专家李德成律师简介·中美组谈判团交涉知识产权争端 盗版光盘成重
·互联网对知识产权提出全方位挑战 
会员名称: 密码: ·注册·忘记密码?
(<300)
           匿名   查看评论
 NetBarCn推荐:
 
联想签约奥组委 残奥会 鹤峰县“网吧超市”幕 史上美女光顾最多的网
 
 
   
论坛热帖
网吧硬件 >> 产品库
·D-Link DGS-3324SRi(8口插槽) ·NETGEAR GS724T
·TP-LINK TL-SF1005D ·Cisco-Linksys SR224G
·华为3Com H3C S5600-26C-PWR ·NETCORE 7016DNS
·华为3Com Quidway S3528G-DC48 ·NETCORE 3724NS
·D-Link DES-3624i ·3Com 3CNJ200-BLK
网吧展示

网吧形象店灵感 网吧装修效果图
王荣茂的大茂网 郑州七彩商都网

热门文章

·中山设立农民网吧 帮助农 ·网友贴图——看看伊拉克网
·亚太日本区74%的网络攻击瞄 ·黑网吧泛滥 正规网吧已经进
·网吧没救世主:网吧利润机 ·联想签约奥组委 残奥会将提
·鹤峰县“网吧超市”幕后调 ·集体涨价失败后西宁个别网
·完善管理措施 将网吧行业做 ·史上美女光顾最多的网吧(
·史上美女光顾最多的网吧( ·史上美女光顾最多的网吧(
·网络游戏十万地推大军激战

关于Netbarcn | 商务合作 | 投稿指南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导航 | 特别鸣谢

本站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和“转自网吧帝国(netbarcn.net)”字样
Copyright © 2004 - 2008 Netbarcn.Net,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网吧帝国网
闽ICP备06042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