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和专利法都是为了促进竞争,都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专利法是通过确认发明创造者的产权即私权的保护鼓励创新,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保护自由竞争达到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目的。如果没有反垄断法的制约,那么专利的过度保护就会出现即使像美国一百多年前就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国家现在也出现诸如由于“专利灌木丛”的围追堵截而出现阻碍创新的现象。现在发明创造者面临的最大的风险是市场的不确定性;从理论讲,可以充分了解掌握竞争对手的产品、自己的顾客需要什么。进而将风险降到最低。但是,市场上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的获取是需要交易成本的。所以,发明创造者发现他们无法掌握专利权的范围,就好像一颗原子弹悬在他们的头上,随时都可能爆炸,使他们的事业毁于一旦。当然,专利法给与发明创造者专利权的另一个目的在于防止其他人“搭便车”(free riding),即没有为发明创造付出劳动成果就不应当坐享其成的。但是现实的情况是那些并不想“搭便车”的人们无法躲避“专利灌木丛”。很多时候就像买股票被“套牢”一样,要想解套如果没有反垄断法是无济于事的。经济学家帕累托认为市场交易达到均衡即帕累托最优的选择是:任何使得某些人的状况变好的变化都会使使得另一些人的状况变坏。[6]因此,专利法和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促进竞争就是要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不是专利权滥用或者专利垄断阻碍竞争的情况。所以,具有竞争力的国家必定是专利保护和反垄断之间的相对制约下的竞争状态。这也是我国在未来科技兴国领域需要努力实践的一个核心目标。这里还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信息社会专利法如何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熊彼特指出:经济发展的本质在于创新,而实际上垄断是资本主义创新的源泉。但是,在信息社会专利法遇到一个两难的困境,因为信息的生产成本很高,而再生产的成本却极低,要寻找一种有效的保护发明创造者的专利权已经是相当困难的了。因为促进交流的发明在现代很少受到限制。但是,电子储存、处理以及信息传输技术的发展,导致那些为创造信息提供激励机制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的境地。很多新的信息技术,其前期沉淀成本很高,但边际成本几乎为零,随着如互联网等电子信息系统的成本不断下降,多数信息在技术上可以零成本提供给每个地方和每个人。[7]
二、专利法未来走向需要理清的几个问题
1. 李约瑟问题与中国专利法的未来走向
从科学技术的发展史看,专利法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李约瑟在其闻名海内外的著作《中国科学技术史》中正式提出了一个引发世纪之争的命题:“为什么现代科学……是在地中海和大西洋沿岸发展起来,而不是在中国或亚洲其它任何地方得到发展呢?
欧洲在十六世纪以后就诞生出现代科学,这种科学已被证明是形成近代世界秩序的基本因素之一,而中国文明确没有能够在亚洲产生彼此相似的现代科学,其阻碍因素又是什么?[8]有学者认为主要是中国没有鼓励发明创造的专利法,也有学者认为是没有好的制度或者说是因为中国的产权向来是不明晰的,阻碍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但是日本神户大学科学史家汤钱光朝在《科学活动中心转移》中提出:一个国家保持科学兴隆期平均为80年左右。这一发现被称为“汤钱现象”。[9]笔者认为即便中国那时有专利法鼓励创新并不能得出科学技术会在中国崛起。这一现象包含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很多时候和一个民族的根性有关,鲁迅就认为中国人身上有一种劣根性。一个民族的特性一定程度上会决定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所表现的方式。犹太民族的善于经商的这种民族特性决定了这个民族在这个世界的生存要优于阿拉伯国家的民族。所以中国未来专利法保护的程度和范围不能仅仅从国际趋势出发,一定要分析本民族的特性做出最优的选择。
2.如何面对国内存在的专利法浪漫主义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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