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新闻媒体侵权纠纷胜诉的艰难性分析 近年来,有关媒体名誉侵权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而这些侵权官司大多以媒体败诉而告终。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对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170件媒体侵权官司所做的统计表明,媒体的败诉率高达80%。我国媒体胜诉情况不佳,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 1.新闻 传媒的讲求时效属性和社会时事日趋复杂多样的矛盾, 如今社会生活多样复杂程度增高,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其引起的社会生活全方位和深层次的变化是前所未有的。社会热点、难点较多,一些深层次的复杂问题显现出来,这给媒体出了不少难题。新闻在报道事实的同时又要讲求时效以达到最新最快的信息传播,因为在大众媒体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失去时效就失去了先机,没有时效也就意味着新闻丧失了生命力。社会时事日趋复杂多样和媒体讲求时效属性的矛盾,使得传播者追求全面、准确、快速共同目标的实现难免会出现力不从心。 2.两种基本宪法权利的不对等冲突 公民的人格权与媒体舆论监督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新闻侵权恰恰是两者矛盾和冲突的产物。 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一旦涉及名誉权等公民的人格权利,如按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损害名誉的事实并与损害行为系直接因果关系,媒体就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根据宪法精神,只对故意损害对方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两种不同裁量标准的差异导致了相同法律事实产生截然相反审判结果的可能。目前我国的新闻立法不太完善,反映在宪法上政治方面的公民权利比较缺位,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新闻侵权的司法解释就成了法院处理新闻官司的直接依据,导致两种基本宪法权利的不对等冲突。法官只能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规定的媒体严格责任入手来判案。在宪法基本上不直接运用的情形下,媒体胜诉困难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3.我国目前的新闻法制状况不全面 虽涉及新闻活动的法规形式多样、数目繁多,但大多数都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缺乏一部专门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新闻法;虽然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但规定过于空泛,权利虚化,针对新闻管制的行政权力的设置缺乏上位法的依据,同我国行政法体系脱轨。舆论监督权保护在名誉权诉讼案件中的退缩是不争的事实,由于相关法律在审判的缺位,虽然传播者的采访报道权、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事实上的肯定和法律上的默许,但是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对传播者的相关权利作出明文规定。[3]这从一定程度上造成被监督方以新闻失实为由,用“新闻官司”来抵制舆论监督的屡见现象。 4.新闻案件审理理念和具体操作存在不足 优先保护媒体。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是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延伸,新闻报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如果媒体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整个社会公益就会受到损害,当新闻采访为了公众的利益,与公民个人或企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新闻媒体的活动及其作品便是值得肯定的。判决新闻官司的理想理念是,判断新闻侵权应采取动机论而非结果论,动机论坚持“ 客观报道”“ 公正评论”不构成侵权的理念,给予新闻媒体以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也就结束了强加给新闻媒体的客观事实证明义务。 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目前新闻官司中举证责任倒置是导致新闻媒体胜诉的主要障碍。媒体需要取证证明自身行为没有侵犯报道对象的民事权利,而提供采访的原件证据往往是媒体的软肋所在。新闻证人的出庭,在证据学角度才认为事情的真实发生,媒体报道内容的真实性与客观性才得到承认,而这种做法违背了新闻报道保护证人的制度,导致在以真实性为抗辩事由的司法实践中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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