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未司法化。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在刑事案件中不宜援引宪法做论罪科刑的依据的批复和1986年未将宪法列为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时引用的依据的批复,批复虽然没有直接说明法院在所有案件的判决中都不能引用宪法,当媒体被诉侵害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和知情权这两项宪法性权利的案件,法院很难在普通法中找到合适的审判依据。如果普通立法没有规定,对于违反宪法,侵犯宪法规定的权利的行为,就无法提起诉讼和给行为人以制裁。[4] 四、我国新闻媒体侵权纠纷胜诉的社会意义
1. 媒体功能的有效施展.监视环境、联系社会是新闻媒体在内的大众传媒最主要的社会作用。新闻媒体通过及时传播人民群众关心的信息,使人民群众了解来自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各个方面的信息,才能更好地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才能真正当家作主。新闻媒体准确客观地反映现实社会的真实情景,向公众发出某些即将到来的危险的预告。新闻媒体将社会的各个部分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以适应环境的变化和应付环境的挑战的功能。媒体功能的有效施展,建立在对自身活动的信心上。只有得到道义上法律上的支撑,媒体才能更好地施展加强信息沟通、协调思想,引导社会舆论,强化社会规范和维护社会价值观念等功能。 2.加速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传媒是追求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和谐关系的力量之一。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是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和建设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助推器”“稳压器”和“减压阀”的作用,这是任何第三者无法替代的力量。 3. 对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弘扬。舆论监督权的积极有效开展,通过剖析社会焦点,针砭时弊,不断提出社会生活和实际工作中的倾向性的问题,以及人们迫切要求解答的关键问题,以引起人们深思探讨。舆论监督是揭露社会弊端的利器,正确决策的先导。正确的新闻批评,通过祛邪扶正,抵制假恶丑达到张扬真善美,通过批判谬误来认识真理。保证媒体舆论监督热情的最好途径,就是从法律上保障媒体正当言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五、我国新闻媒体侵权纠纷胜诉案件给新闻从业者的启示首先.规避新媒体环境下的侵权纠纷的发生 1.坚持新闻真实理念,平衡式报道。媒体应一切以真实为中心,要时刻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尤其对涉及案件的报道,要通过调查研究去全面掌握最原始事实资料作依据,例如起诉书、答辩、判决等,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媒体报道应给持有不同意见的各方以平等的权利。“政治家和商人们懂得,符合他们意图的报道,能够宣扬一个候选人、一个方针、一件商品,或者损害一个对手、一个竞争者。记者试图用归属、核实材料、平衡从消息来源那里来的主张和说法,来对付这些压力。”[5]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特别在揭露性、批评性报道中,言语要谨严,谨慎描写人物的心理,不要使用攻击性、贬损性、煽动性、猜测性、虚妄性语言,尽量避免使用渲染性、描写性的形容比喻词汇以及结论式的判断语句。 2.进行新闻活动自我整合。社会守望者必先自我守望,新闻工作者应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按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对新闻真实性把关落到实处。建立长效的更正与更新机制以激发新闻自我更新能力,在发生错误或表述不完整时,能及时进行调整,还事实以本来面目,可在侵权诉讼中成为减责或免责的事由。 3.善于保存证据。证据收集保存意识的薄弱使得新闻媒体在被告席上造成真实性抗辩事由的苍白无力。记者要加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在采访时的相关材料等,以备万一,把新闻纠纷的隐患消灭在报道之前,避免事后出现诉讼麻烦。如采访敏感事件时,邀请多方人士共同参加,以增加旁证人数。批评报道在发表前同被批评者以及主管部门见面,根据他们提出的新事实完善报道,作出准确而恰如其分的事实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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