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一旦涉诉要积极有为应诉 1.促进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良好互动关系。从根本上说,司法与传媒都是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的手段,但两者在实现的方式上存在差异,司法的天职在于依照民众公认的行为准则法律解决公众纠纷来保护正常权利,传媒的目标在于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权行为的自动停止或引发正常机制将侵权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司法与传媒的属性特征和职责差异,造成了不可避免的矛盾的冲突。所以当传媒和司法涉及到审判,应当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的作为态度,使双方的表义通过共通的沟通手段得以实现。 2. 遵守诉讼秩序,讲求应讼策略。媒体在进行诉讼时要依据法律提出切实可信的证据,以求审判中的主动地位。合理有效地运用诉讼策略,以最快的方式、最小的代价,在最大的限度内实现正义。最好请资深律师代理,他们往往能够凭借纯熟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诉讼技巧,暗战于庭审之前,决胜于法庭之上。 最后,相信随着有关法律的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通过广大具有良好的职业理想和职业素养的新闻工作者的努力,我国的新闻事业一定会出现新的繁荣局面,我国新闻事业对建设和谐社会定会做出不可忽视的贡献力量。 [1].《我国新闻侵权纠纷研究》,王军,中华传媒网2007年3月 [2].《我国新闻侵权纠纷现状、对策及研究回顾》,王军,《法学杂志》2006.3 [3].《中国新闻领域法的体系和缺陷》,罗静,《新闻记者》2006年1月。 [4].《试论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王振民,白夏勇编《公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新闻报道与写作》,麦尔文·曼切尔,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1年版 参考资料: 1.《新闻工作者与法律》,王军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 2.《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媒体政策与法规》,郭娅莉等编著,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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