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昨日一篇《歌曲的作者还能侵权自己作品》发表在博客中国的网站上,该文获得极高的点击率,引起各位网友的极大的关注,今天我们请到了这起诉讼的当事人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总经理李凡先生和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张家松先生,谈一谈这起官司以及背后的纠纷。
李先生您好,我们注意到这起官司本身标的并不大,只有1元钱,那么您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这起官司处于什么样的目的进行诉讼的,背景是怎么样的?
李凡:
标的只有1元,其实1元的案子大家很清楚,这个其实就是并不冲钱不冲利,就是冲着理,就如同秋菊打官司讨一个说法,我是歌曲作者之一,《天不下雨天不刮风天上有太阳》,我本身就是歌曲的作曲,作词也是龙乐的音乐总监赵小源,我们俩人都是龙乐公司的人。我们是著作权人完全按理说有权利自己使用自己的作品,但是在我们使用过程中,音著协不断给我们合作单位发函,说我们侵权,我就没法理解这件事情,我自己的作品为什么我自己不能使,到底能不能使,其实就处于这么一种原因,我们起诉音著协,在音著协的管辖地,我们在东城区法院起诉音著协。
主持人:
我们知道这起官司最终以败诉告终,之后龙乐公司还要继续上诉。张律师您对这起案子的判决结果有什么样的看法?张家松:
这个案件第一审的结果版权局写了一篇文章,把判决公布了一部分。首先这篇文章不是版权局人写的,也不是知识产权报的人写的,就是音著协自己的人,叫田宏,他是音著协许可部的主任,他自己写的这篇文章。对法院的判决就只摘录了一部分,也就对自己评判不利的,尽管只有一点,就摘录一部分来评,判决书从这篇文章看不出判决书的实质问题。判决书到底有什么问题,其实应该看一下判决书的全文,判决书首先认定音著协和龙乐公司是竞争关系,同时将歌曲提供给互联网作为内容服务,所以他们之间是竞争的关系。第二判决书认为,音著协向别人发函,不是经营行为,因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我们是有看法的。我们认为首先我们提起这个诉讼,我是盘全人我能用,这并不是本案的实质性问题,本案的实质问题是音著协自己没有权利,却在指责一个有权利人的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才是本案的实质性问题,我们想通过这个判决确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一定不要忘记的是,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音著协自己有什么权利可以行使什么权利,但是没有权利的时候,就不能行使这个权利。更不能指责有权利的人构成侵权,我们想通过这个判决能够说明这个事情,这是我们的核心。
主持人: 请李先生介绍一下龙乐公司主要的经营内容。
李凡:
龙乐成立于97年,02年的时候公司进行了较大的转型,从原来的音乐制作、影视制作转到无线,从03年中国有彩铃之后,龙乐最早开始做彩铃业务CP公司也是唱片公司,这几年以后,基本上把主营业务定在无线音乐。按照张律师所说的,龙乐当时考虑过音著协这个问题,因为龙乐很多作者都是音著协的会员,包括我本人。我们要规避权力范围之内。
主持人:
音著协在经营上是互相有冲突的,音著协职能和在哪些业务方面有冲突?
李凡:
如果说完全按照音著协和我们本人的协议来讲,包括唱片,老的这些音像载体著作权人没有权利再使用,都应该归他。
主持人:
为什么?
李凡:
不管著作权管理条例还是协议也好,就是这么规定的。
主持人:
著作权管理条例是哪一年出来的?作为会员还是认可这份管理条例?
李凡:
我个人不认可,说实话96年签那个协议的时候稀里糊涂,并没有发现我和他签了以后我自己什么权利没有了,当时并没有发现这个问题。集体管理条例零几年出来的时候明白一些法律的概念,有些观点我们是不赞同的。
主持人:
是不是所有会员或者是所有音乐界的作品都是纳入到管理条例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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