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占利 出处:www.chinaeclaw.com 摘 要:《UCP500电子交单附则》(“eUCP”)是国际商会就信用证交易中电子交单问题而制定的UCP500的附则文件,本文介绍了eUCP的产生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对eUCP做了简要评价。
关键词:eUCP UCP500 信用证
《UCP500电子交单附则》(《Supplement to UCP500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以下简称“eUCP”) 是国际商会就信用证交易中电子交单问题而制定的UCP500的附则文件,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本文对eUCP做简要评介。
一、eUCP的产生背景
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在现行UCP500基础上对电子交单等新情况制定一些新的规则。国际贸易界也呼吁国际商会对电子交单等有关问题制定类似于UCP500的具体指导和规则,并且建议最好采取UCP500“附录”或“附则”的形式,明确诸如电子开证和电子交单等问题。为此,银行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包括UCP方面、电子商务方面、法律方面和相关行业专家的工作组,以制定出合适的规则作为UCP500的“附则”,作为该项工作的成果,eUCP得以产生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由于eUCP只是UCP500附则文件,所以eUCP和UCP500同时适用,一般通用的UCP500术语也继续适用于电子交单。目前,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纸质单据正向电子单据过渡,但还未完全实现电子交单。鉴于这一现实状况,eUCP在允许完全电子交单的同时也允许纸质单据与电子单据混合使用。目前,UCP500、eUCP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最新标准化实务法典ISBP已于2002年10月30日施行)均是确立电子信用证审单标准的依据,其中eUCP是主要依据。
二、eUCP的主要内容
eUCP全文共12条,包括适用范围、eUCP与UCP的关系、定义、格式、交单、审核、拒绝通知、正本与副本、出单日期、运输、交单后电子记录的损坏、eUCP电子交单的额外免责。①eUCP每一条规定前面都冠有一个独具特色的“e”字,以表示其电子化以及与UCP500的区别。下文对eUCP的条文进行介绍,并对较复杂的条款做出解释。
(一)、eUCP的适用范围。第el条“eUCPd的适用范围”规定:a.UCP500电子交单附则(“eUCP”)旨在补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本)(“UCP”)以适用于电子记录的单独提交或与纸质单据联合提交。b.当信用证表明受eUCP约束时,eUCP应作为UCP的附则适用。c.本版本为1.0版。信用证必须表明其所适用的eUCP的版本。否则,受在信用证开立时有效版本的约束,或如果因受益人接受的修改而使信用证受eUCP的约束,则受在该修改之日有效版本约束。
(二)eUCP和UCP的关系。第e2条“eUCP和UCP的关系”规定:a. 受eUCP约束的信用证(“eUCP信用证”)也应受UCP的约束,而无需明确订入信用证中。b. 如果适用eUCP和UCP而产生不同的结果时,优先适用eUCP。c. 如果eUCP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交单时选择纸质单据或电子记录,受益人选择仅提交纸质单据,则该交单只适用UCP。如果eUCP信用证只允许提交纸质单据,则该交单只适用UCP。
(三)定义。为了使得UCP500关于纸质单据的规定适用于eUCP信用证项下电子交单和明确对有关电子交单术语的涵义,第e3条“定义”条款对有关术语分为a、b两款做了规定:a. 为了使UCP适用于eUCP信用证项下的电子交单,在UCP中使用过的下列术语:i.“表面内容”及类似词语适用于电子记录数据内容的审核;ii.“单据”应包括电子记录;iii. 电子记录的“交单地点”意指电子地址;iv.“签名”及类似词语应包括电子签名;v.“附加的”、“批注”或“签章的”意指在电子记录中明显的补充性数据内容。b. 在eUCP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i.“电子记录”意指:(a)以电子方式制作、生成、发送、传输、接收或保存的数据;(b)能够证实电子记录发送者的表面身份和数据内容的表面来源及其是否完整和未经更改的;及(c)能够审核其是否与eUCP信用证条款相符。ii.“电子签名”意指附属于或与一份电子记录逻辑关联的数据处理方式,被某个人执行或采用以表明签字人的身份以及对电子记录的证实;iii.“格式”意指电子记录表示或引用的数据组织形式;iv.“纸质单据”意指传统意义上纸质形式的单据;v.“收到”意指以系统可接收的格式做成的电子记录进入接收者信息系统的时间。eUCP信用证项下任何收讫通知并不意味着对电子记录的接受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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