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天懿 出处:www.chinaeclaw.com 作为多管齐下地打击香港滥发电子信息的措施之一,香港政府已经提出反滥发电子信息的草案框架。本文将简述该立法框架的主要内容,将它与其它司法管辖区的反滥发电子信息法律相比较,并据此得出结论:目前所建议的法例力度过弱,不足以保护滥发电子信息的受害人。
引言
收到滥发电子信息或未经收件人许可的商业信息,已成为普遍的社会与经济问题。滥发电子信息行为妨碍了将电子通讯有效地运用于个人及商务通讯,它阻碍了合法电子商务被人们接受也必然阻碍电子商务的成长。
滥发电子信息:普遍性、挑战及利益平衡
滥发电子信息现象的普遍性已毋庸置疑。近年来滥发信息的数量与种类均有大幅增长。据反滥发电子信息软件供货商Brightmail公司统计,到2004年4月,滥发的电子信息占互联网上所有电子邮件流量的比例,已由2001年中期的8%上升至64%。此外,全球有将近80%的流动电话用户收到过滥发电子信息。 据香港立法局代表IT界的单仲偕议员办事处于2004年1月13日所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95.8%的受访者每天都收到滥发电子信息,80%的人士表示滥发电子信息令其烦扰,超过80%的人士赞同政府应当出面干预。由于将近有70%的受访者已使用某种反滥发电子信息措施,实际情况很可能比该调查暴露的更为严重。
滥发电子信息的迅速增长给我们的经济带来沉重负担。如果滥发电子信息的财务成本等于用于处理滥发电子信息的时间乘以每小时平均薪资,那么仅香港一地,滥发电子信息所造成的生产力损失就高达60亿港元(引自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曾俊华于2005年2月24日的讲话)。
由于现在那些先进的自动化滥发电子信息工具很容易获得,滥发电子信息者更容易搜罗和制造电子邮件地址名单,并在保持匿名的情况下大规模发送邮件,这就进一步加剧了滥发电子信息带来的挑战。
许多合法企业以负责、合理的方式使用电子通讯,以便跟自己的潜在顾客取得联络。香港有关反滥发电子信息的立法建议面临考验,须兼顾商家需要与公众需要之间的平衡。2005年7月11日,据某政府发言人在立法会称,占据香港全部商业活动98%的中小企业,往往利用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来推广自己的生意。同时,我们必须保护香港市民免于因受滥发电子信息造成损失,并防止香港成为滥发电子信息者的避难所。
为解决这个问题,香港政府开展了一次公众咨询活动,以了解香港是否应当制定反滥发电子信息法例。随后政府宣布了一套多管齐下的反滥发电子信息措施(STEPS运动),其中包含引入反滥发电子信息法例的计划(STEPS中的最后一个S代表「法定措施」)。2005年7月,推出了供公众讨论的《反滥发电子信息法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框架》)。
香港为何需要反滥发电子信息法例?
现在,大多数信息科技发达的司法管辖区(例如:日本、南韩、澳洲、英国、美国及加拿大)都已经通过立法,打击滥发电子信息。新加坡正在积极考虑不同的建议,2005年5月24日,新加坡信息通讯发展局(IDA)与新加坡司法部(AGC)联合发布了《控制滥发电子邮件建议立法框架》。
香港立法打击滥发电子信息,将会使得各方能够采取法律行动,打击在香港的滥发电子信息者,并防止香港被人视为滥发电子信息者的避风港。这样做,还能为监控滥发电子信息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基础,并提供一个让香港获取国际合作的平台,打击滥发电子信息的海外来源地。
目前,香港并没有具体法例应对未经收件人许可的电子信息(在《草案框架》中称为UEM)。因而,滥发电子信息的受害人身处不甚令人满意的境地,他们必须找到并依靠零碎的法律条文,来应对滥发电子信息行为。由于没有一项现行法律旨在监管滥发电子信息行为,这项努力可能徒劳无功。例如: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与《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事关信息内容,而非滥发信息行为本身;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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