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发布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根据该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为加强我国互联网安全保护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此次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是一部与《办法》相配套的规章,对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警方敬告互联网用户:“虚拟网络社会”也是个“法律社会”,也跟现实社会一样,有迹可循,也需要遵纪守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同时警方也提醒互联网服务单位和使用单位做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齐抓共管,为维护互联网的安全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从保障和促进我国互联网发展出发,对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出了明确、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要求,有利于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保护工作,提高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预防和制止网上违法犯罪活动。从今年3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的,将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互联网安全问题日益突现。目前,我国互联网上网用户已经突破1亿人,成为世界上第二大互联网用户国。互联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与此同时,互联网上淫秽色情、赌博等有害信息传播、垃圾电子邮件和垃圾短信息泛滥,计算机病毒传播和网络攻击破坏频繁发生,网上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严重危害了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互联网服务单位的正常运营。据统计,2000年我国互联网违法犯罪案件2700起,2004年达到1.4万起,并且还保持着较快的增长态势。近年来,公安机关的调查表明,每年我国有半数以上的联网单位发生各种信息网络安全事件,联网用户计算机病毒的感染率持续在80%以上的较高水平。同时,我国也已经成为国际上互联网垃圾电子邮件接收和发送大国,据有关单位统计,国内用户平均每天收到的垃圾电子邮件达到6000余万封。
有效防范打击网上违法犯罪和治理各种有害信息、垃圾信息,需要“打防结合”,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开展综合治理。当前,在防范打击和治理工作中,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滞后和不落实的问题比较突出。目前,我国联网单位防范网络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传播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使用率仅有25%左右,加上缺乏必要的管理维护,一些措施形同虚设。2004年,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僵尸网络”入侵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一些联网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落实的漏洞,在一年时间内入侵并控制了国内6万余台联网主机。此外,因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落实造成的用户资料信息和帐号密码泄露等案、事件频繁发生,给上网用户和互联网服务单位造成了很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应用服务的发展。
为尽快改变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滞后,不适应当前互联网安全保护工作要求的现状,使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公安部在广泛征求社会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指保障互联网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手段,并且规定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负责落实的责任主体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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