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调了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要建立安全保护措施管理制度,保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实施不得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和公开用户注册信息。
(三)规定了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的基本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主要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防范网络入侵攻击和防范有害垃圾信息传播,以及系统运行和用户上网登录时间和网络地址记录留存等技术措施要求。
(四)为了保证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科学合理和统一规范,规定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为了防范网上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和有害信息传播,规定了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
(五)为保证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常运行,明确了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不得实施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擅自改变措施功能和擅自删除、篡改措施运行记录等行为。
(六)明确了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责任和规范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行为。《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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