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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网吧业主们对自己的处境感到很茫然,外部环境的不协调,内部竞争的无序状态,甚至连居委会的老太婆都可以带上红袖章到网吧里来执法。面对这一切,那分散的零乱的网吧独立体就显得那样的渺小那样的脆弱,怎样才能提高抗风险的能力?自然发展的规律已经告诉了他们是该组织起来的时候了,不过作为这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是做不到的(这个问题在下面讲)。倒是政府部门的领导们想起了这件事情,在他们的撮合下各地的网吧协会纷纷成立了。我现在回忆起当时的过程来真有些不解,业主们自己的事自己不去做,反倒让人家来操心,真是皇帝不急太监急呀。关于公民在这方面的情况,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所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从网吧协会的成立到现在一年多了(我指的是本地的),就全国来看,也不过两年左右,我们回过头来看看这一发生在特定时间里,出现在特定环境下的新事物,他究竟具有什么功能,发挥了什么作用。我记得在我们这儿网吧协会刚成立时,主管部门的领导就对我们说,你们网协是站在我们主管部门和网吧业主的中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达到业主们的手中,同时又要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好网吧。网吧协会的作用果然是如此吗?难道网吧业主们觉得管理自己的婆婆不够多,再请一个婆婆来管自己?实际上群众性的社会团体的定位已经在有关的法律法规里说得很明确了,它是独立的,在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受任何人的干涉。网吧协会的功能应该有三点:第一,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使之处于竞争有序经营有方的状态。第二,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始终是矛盾着的,网吧行业更为突出。管理者有严厉的手段,但被管理者还是屡屡犯规,尽管这里面有许许多多说不清楚的和无法左右的因素,最佳的解决方案就是网协站出来说几句话,就像法庭上的律师一样。网协就是业主们请的律师,他无论何时何地都站在业主一边,为业主们说话。第三,网协还要开展一些外部的活动,这些活动与本行业的发展有关的。各地的网吧管理部门可能都有这种感觉,网吧这个行业不好管,常常觉得人手和精力不够,网协如果能助上一臂之力真是求之不得的事。所以他们将这种良好的愿望寄予网协的成立,希望这以后就有了左右手,只管发号施令,自己就轻松多了。接下来的日子里,网协也确实帮他们做了一些事情,传达什么通知,表达他们不便出面的意图,甚至有时执法也在一起协助查处业主们,引下来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业主们已经不相信这个组织了(我们这儿是这种情况,不知其他地方有无类似)。没有了业主们的支持就没有了根基,没有了根基这个组织还有什么生存的价值。我们反过来再看政府部门对这个组织的态度。几年前我们就发现工商部门对网吧的收费有点蹊跷,有的收得高,有的收得低,还有个别的网吧根本就没有收工商管理费,于是我们就去询问这件事,得到的答复是这是上面的意思我们也不知道,就一句话推得干干净净,无论怎么问都不回答。后来在重庆市工商局的网站上看到一个文件(渝价2001 529号),上面对个体工商户收取工商管理费的标准有所规定,那就是营业额的百分之0.8---1.6,实际上我们这儿收取的工商管理费大大超过了这一标准。我们再次与他们交涉,得到的回答是:收费标准可以参照这个文件,你们的营业额由我们定。也就是说,以提高网吧的营业额来收取工商管理费的超额部分。营业额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数据,在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情况下,无论这样猜都是没有依据的。我们请他们派人下来呆上一两天,掌握比较真实的数据,但得到的答案是:没空。向他们的上级反映,回答是:这事由下面管,我们不知道。正好这个时候我们当地的网吧协会成立了,业主们满怀希望地拜托协会的负责人向工商所的同志交涉,以为这事应当有一个结果。出乎预料,这次的回答更加惨烈。网吧协会是群众组织,我不会与群众组织谈事情的,因为群众组织没有资格同政府部门坐在同一张桌子上。对于这种观点暂不作评价,只想用它说明一个问题,群众组织在政府官员们的眼里根本不算个什么东西,我能批准你成立就是天大的恩赐了,请你不要有什么非分之心,应该说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对于网吧的主管部门,除此之外应该说还有一个想法,把它当作工具,利用他来管理那些分散的网吧。所以自网吧协会成立之日起,就站在矛盾着的双方的中间,它的行为和性质也在交替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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