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均应有所触动
在谈到此次案件的判罚会对通信行业的发展带来哪些影响时,刘德良教授表示,电信行业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在判定责任与过错归属的问题时,有关部门应考虑周全。通过此次的事件,涉及到的各方都应当有所触动。
刘德良教授指出,在法律中,刑法判罚与民法判罚具有本质上的差别。刑法判罚在更大程度上具有惩罚和威慑的作用,性质比较严重;相比较而言,民法判罚就显得“温和”一些。本案中被告属于恶意充值,明知犯法仍然继续作案,并且还对其他公用电话进行操作,影响极为恶劣,这是促使法律机构采用刑法判罚的主要因素。
但是,从另外一方面考虑,此次判罚中运营商在事件中的过错似乎并没有体现出来,运营商系统的漏洞和响应的不及时是此案的一个重要诱因,事实上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不处罚运营商的同时对被告采用刑法判决,这就对广大民众形成了威慑力,等于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运营商,有可能会导致运营商对自己的过错与责任依然不加以足够的重视,反而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刘德良教授还补充说:“最近,此类案件连续发生,说明系统网络的安全问题需要得到全社会的重视,而法律法规在不断的演进中也应该考虑到这方面的风险承担和责任明确的问题。更重要的一点是,司法部门应该更合理运用现有的法律武器,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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