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沪一中知初字第117号
原告沈阳,男,汉族,1961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中区白水井东街12号502房。
委托代理人商建刚,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镁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A-404座,经营地:上海市淮海中路93号1402-1406室。
法定代表人朱一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斯伟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来科思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93号大上海时代广场1503-1507室。
法定代表人Mary O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海荣,该公司职员。
原告沈阳诉被告上海镁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镁网公司)、来科思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来科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7月19日受理后,被告镁网公司于8月7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3日裁定驳回该异议。2002年2月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网络撰稿人,网名sz1961sy。两被告拥有的网站(域名为www.lycosasia.com.cn)上刊登的《中美黑客攻防战》等四篇文章系原告作品,著作权属于原告。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并擅自删改原告作品,且不予署名、拒不支付稿酬,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署名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和修改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在新浪网和被告网站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稿酬人民币3,890元,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两被告辩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是系争作品的作者,被告方依据来科思公司与千龙新闻网的协议从千龙新闻网上转载系争作品,没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当庭陈述,双方对下列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001年5月8日,千龙新闻网(域名为www.21dnn.com)“IT茶坊”栏目登载文章《纵观2001年中美黑客网站攻防战(4)普通网友与这场网站攻防战关系》;5月9日,该栏目登载《纵观2001年中美黑客网站攻防战(5)中美黑客网站攻防战是否伤及无辜?》和《纵观2001年中美黑客网站攻防战(6)网络文明工程与国际网络文明的反思》两篇文章;5月29日,该栏目登载《开枪,为Chinabyte送行!(上)、(中)》两篇文章;5月30日,该栏目又登载了《开枪,为Chinabyte送行!(下)》一文。上述文章标题下方均有“sz1961sy”的署名和“原创首发”字样,文末均声明:“本文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除了千龙新闻网一家以外,未经作者许可,严禁任何形式的转载和发表。”除《开枪,为Chinabyte送行!(上)、(中)、(下)》外,另三篇文章标题左下方均标有“千龙新闻网、沈阳”字样。
来科思中国网系两被告合作经营的网站,域名为www.lycosasia.com.cn。2001年5月9日、5月11日、5月30日,该网站“新闻焦点”频道的“I.T.科技栏目”下的“新闻内容”中先后登载了四篇文章,标题分别为《中美黑客攻防战》、《中美黑客伤及无辜?》、《中美黑客网站攻防战纵观》和《开枪,为Chinabyte送行!》,总字数约为7,780字。其中,《中美黑客伤及无辜?》一文标题下方标注“摘自:千龙新闻网”,其余三篇文章标题下方标注“摘自:千龙新闻网sz1961sy”。
2001年1月9日,被告来科思公司与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千龙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千龙公司作为千龙新闻网(域名为www.21dnn.com)的经营者,许可来科思公司“在来科思亚洲网络中使用千龙新闻网的全部新闻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之内容”,来科思公司“有权浏览、选择、放弃、复制、重新格式化、登载、展示及传送内容”,并“可以在乙方(千龙公司)网络上直接提取乙方的内容”。千龙公司“保证其对内容享有合法之权利,并有权许可甲方(来科思公司)按本协议所列方式使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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