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05913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兆东,总裁。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王选,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交通印务实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交林夹道5号。
法定代表人席宇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被告北京交通印务实业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于二ОО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交通印务实业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2元,减半收取,由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负担4326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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