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朝民初字第23918号
原告陈涛,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北京世纪大秦文化经纪公司签约制作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斜街2楼602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西路11号京达花园2号楼1B。 委托代理人李京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宝亮,男,回族,1972年1月1日出生,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约歌手,住址北京市宣武区虎坊西里二巷2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利泽中园2区208号C座3层。
委托代理人陈俊,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利泽中园2区208室。
法定代表人郭若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涛诉沙宝亮、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现代力量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涛的委托代理人李京生,沙宝亮和现代力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涛诉称,2002年5月,我受电视连续剧《金粉世家》剧组委托创作了该片主题歌《暗香》的歌词,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对该歌词我依法享有著作权。沙宝亮和现代力量公司使用我作词的《暗香》制作《沙宝亮》歌曲专辑CD和同名磁带,并由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还制作《暗香》MV在电视台播放,均未经我许可、未向我支付报酬,共同侵犯了我所享有的复制权与表演权。沙宝亮分别在2003年9月27日第4届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开幕式(简称金鹰节)、10月18日第7届宁波国际服装节开幕式(简称服装节)上演唱我作词的《暗香》,同样未征得我许可,未支付报酬,其表演行为侵犯了我的表演权,应当停止侵权、向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因此我起诉要求沙宝亮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再演唱我作词的歌曲《暗香》;现代力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有歌曲《暗香》的专辑《沙宝亮》;沙宝亮和现代力量公司向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我损失20万元。
沙宝亮与现代力量公司辩称,本案的标的是歌曲《暗香》,是一个词曲不可分割的音乐作品,但陈涛将歌词作为单独的部分主张著作权,前后矛盾。陈涛系接受电视剧组委托创作歌词,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享有歌词的著作权。现代力量公司只是从三宝音乐工作室取得歌曲《暗香》的母带,汇编制成专辑CD和磁带,并与案外人合作拍摄合成MV,没有另组织沙宝亮演唱并录制,不存在出版、发行、销售CD和磁带的行为,《暗香》MV也只是交电视台满足观众点播要求。沙宝亮在金鹰节与服装节上演唱《暗香》均未收取报酬,且征得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的责任应由演出组织者承担。沙宝亮是现代力量公司的签约歌手,制作CD、MV和磁带均是现代力量公司组织与安排的,沙宝亮不对取得有关的著作权许可及支付报酬承担责任。陈涛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我们均不同意。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陈涛以下列材料证明其权利被侵犯:1、电视连续剧《金粉世家》DVD盘1套;2、含有歌曲《暗香》的《沙宝亮》歌曲专辑CD盘及同名磁带;3、山西电视台播放《暗香》MV的录像;4、互联网上有关金鹰节和沙宝亮演唱曲目的报道(打印件);5、沙宝亮在服装节上演唱《暗香》的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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