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一中知初字第35号
原告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住所地美国新泽西州08541普林斯顿罗斯代尔路和卡特路。 法定代表人科特·兰德格拉夫,该考试服务中心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周强,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俞敏洪,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简称“ETS”)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简称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5月29日至2002年6月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ETS”的法定代表人科特·兰德格拉夫,委托代理人周强、董永森,被告新东方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华、李琦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证人玛丽·普尔曼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ETS”诉称:“ETS”是世界最大的非盈利性教育研究和考试机构。“ETS”主持开发了作为美国大学和研究生院入学考试,包括英语作为外语的考试(英文为“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简称“TOEFL”)。“ETS”对所有TOEFL考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将TOEFL文字作为商标在相关类别予以注册。因此,“ETS”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新东方学校未经“ETS”的同意大量复制、出版和发行“ETS”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的TOEFL考试试题,非法获利巨大,给“ETS”造成了损害。1996年1月和1997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新东方学校查抄到大量侵权物品。1997年查抄后,新东方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俞敏洪曾承认违反中国著作权法,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并保证今后未经授权不再使用“ETS”享有著作权的资料。尽管作了如上承诺,新东方学校仍在未经“ETS”授权的情况下,继续复制、销售和发行“ETS”拥有著作权的考试题,使用和展示“ETS”的注册商标。新东方学校在其书店、上海和广州的分校出售侵权物品,并直接将侵权物品提供给接受培训的学生。2000年11月13日,“ETS”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从新东方学校书店购得大量侵权TOEFL材料。2000年12月13日,在公证员的参加下,“ETS”的委托代理人从新东方学校网站上下载了证明新东方学校侵权的证据。新东方学校还未经授权向其他国家的个人提供侵权的TOEFL材料。为制止新东方学校的侵权行为,“ETS”第三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0年11月15日对新东方学校进行了检查并封存了侵权的TOEFL材料。但新东方学校在被查处后仍然无视“ETS”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在其书店中继续大肆销售侵权的TOEFL材料。尤为严重的是,新东方学校于2000年12月13日起将侵权材料上载到一个新的网站上,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均可以从网站上下载这些材料。新东方学校的行为不仅侵犯了“ETS”拥有的著作权及商标权,而且危及TOEFL考试的安全和权威性,贻害中国考生。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一切侵犯“ETS”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行为;2、销毁其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3、在全国媒体上向“ETS”公开赔礼道歉;4、消除因侵权造成的影响;5、赔偿“ETS”经济损失人民币20 292 439.75元;6、承担“ETS”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 418 197.09和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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