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上海康泰纳仕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创新中路601号8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荣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视线娇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华龙街天安大厦2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萌,女,汉族,1979年4月18日出生,北京视线娇点科技有限公司主编,住北京市朝阳区樱花路甲2号北京服装学院。
委托代理人张新环,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北京视线娇点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北省孝昌县花园镇沿河路52号。
原告上海康泰纳仕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视线娇点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晓青、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萌、张新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与国际知名媒体合作、专业从事高品质、高水准时尚商品的宣传与推广的网站。原告享有“颈间光华——秋冬项链精选”、“民族•不败”、“皮革装饰——点缀冬日的低调奢华与温暖”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将这些作品发表在自己的网站上。现原告发现在被告的网站上也登载了上述作品,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抄袭剽窃,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在被告的网站上显而易见的地方、以足够大的版面张贴布告三十日或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互联网上有大量的登载、转载、摘编。原告不能证明其是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5月24日就“颈间光华——秋冬项链精选”、“民族•不败”、“皮革装饰——点缀冬日的低调奢华与温暖”三件文字作品,向上海市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登记的著作权人是原告,登记的作品完成时间分别是:2006年3月30日、2005年9月30日及2005年7月28日。上海市版权局向原告出具了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号分别为:作登字09-2006-A-080号、作登字09-2006-A-082号、作登字09-2006-A-081号。
本院依原告申请,自上海市版权局调取了原告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在上海市版权局备案的作品样本。该作品样本显示上述三件作品的内容为:对项链、民族服饰、皮草服饰等三类、共三十款商品所作的文字简介,共三十三条,约2000多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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