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5733号
原告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市民生东路三段128号14楼之1。 法定代表人王培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江,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
负责人李仁好,经理。
被告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区东区南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仁好,总经理。
被告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B1区4127。
法定代表人贺元,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元,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圣纲,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艺百代公司)诉被告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看网分公司)、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网公司)、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艺百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江、李萍,被告看网分公司、看网公司和八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元、刘圣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艺百代公司起诉称:原告对陶喆演唱的《太美丽》专辑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经查,发现被告看网公司下属的看网分公司与被告八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上述专辑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涉案在线播放服务行为,在所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 000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4000元。
被告看网分公司答辩称:看网分公司是被告看网公司的下属机构,只是负责被告看网公司经营网站的客户服务,从未实施过经营活动,与原告起诉的提供在线播放行为无关。因此,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看网公司答辩称:1、根据原告的举证,不能证明其是涉案歌曲的权利人;2、看网公司与华文音乐公司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看网公司只是为其提供信息空间,涉案播放的歌曲是由华文音乐公司提供在线播放,属于免费试听,没有获取经济利益;3、原告提出的损失赔偿以及赔礼道歉请求没有依据。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八乐公司答辩称:八乐公司只是涉案网站的设计制作者,而不是网站经营者,原告起诉的侵权行为与其无关。因此,亦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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