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告看网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科艺百代公司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被告看网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本院依据被告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歌曲的数量、侵权后果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鉴于被告看网公司已经将涉案歌曲从其经营的网站页面上删除,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判令其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科艺百代公司主张被告看网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因涉案侵权行为仅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并不涉及人身权损害,故原告科艺百代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三千元,赔偿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三千元;
二、驳回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0元(已交纳),由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二ОО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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