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2303号
原告北京田永成经典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1号公寓楼A座11B。
法定代表人田永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堂,男,汉族,1945年12月21日出生,北京田永成经典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崇文区奋章胡同13号。
被告北京楚蓉雍和家园医疗美容诊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滨河路3号院7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冬青,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亮,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涛,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田永成经典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永成美容公司)诉被告北京楚蓉雍和家园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楚蓉美容诊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永成美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堂、楚蓉美容诊所的委托代理人邓亮、陶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永成美容公司起诉称:2003年11月,原告委托北京北斗行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行空公司)设计制作了原告网站(网址为:www.tianyongcheng.com),该网站版权归原告所有。2006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网站(网址为:www.churongzx.com)大量剽窃原告网站的内容,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酬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和企业形象,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撤销其侵权网页;2、在被告网站及《北京青年报》上公开致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楚蓉美容诊所答辩称:被告委托案外人设计制作了被告网站,且已撤换了网站内容,无侵权故意,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田永成美容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4日,楚蓉美容诊所成立于2003年4月8日,二者均从事美容行业。
2003年11月,北京田永成经典美容有限公司与北斗行空公司签订了《北京田永成医疗美容网站设计、制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北京田永成经典美容有限公司委托北斗行空公司设计、制作北京田永成医疗美容网站(网址为:www.tianyongcheng.com);该网站的版权归北京田永成经典美容有限公司所有。2003年11月6日,北京田永成经典美容有限公司向北斗行空公司支付了24 000元,2004年1月12日,北京田永成经典美容有限公司向北斗行空公司支付了72 000元。
2006年8月25日,北京田永成经典美容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田永成经典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31日,楚蓉美容诊所与北京今时圣铭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时圣铭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约定:楚蓉美容诊所委托今时圣铭公司为其进行网站设计、后期维护、系统维护;合同有效期为2005年10月31日至20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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