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行空公司出具了该公司为田永成美容公司设计的网站的部分内容的网页打印件。2006年7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对楚蓉美容诊所网站(网址为:www.churongzx.com)的部分内容的网页打印件进行了公证。经比对,上述公证取得的网页打印件与田永成美容公司网站的相应内容的网页打印件基本相同,且未给田永成美容公司署名。
2006年8月25日,楚蓉美容诊所与北京零下一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下一度公司)签订了《网站制作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楚蓉美容诊所委托零下一度公司为其设计、制作、建设和开发网站;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8月25日至2007年8月25日;零下一度有限公司允诺于2006年9月4日交付网站内容。
在庭审过程中,田永成美容公司主张为其网站投入了资金984 978元,并主张田永成美容公司系知名的美容公司;楚蓉美容诊所主张其已于2006年11月28日撤换了诉争网页。
上述事实,有田永成美容公司提交的《北京田永成医疗美容网站设计、制作协议》、收据、《名称变更证明》、北斗行空公司的证明、公证书、票据、荣誉证书,楚蓉美容诊所提交的楚蓉美容诊所与今时圣铭公司签订的合同、《网站制作合同书》、网页打印件、证人靳嵘的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在本案中,北斗行空公司为原告田永成美容公司设计、制作了网站,并约定版权归原告田永成美容公司所有。因此,本院认定,原告田永成美容公司对涉案网页享有著作权。
被告楚蓉美容诊所未经原告田永成美容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与原告田永成美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网页相近似的网页,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且未给原告田永成美容公司署名,侵犯了原告田永成公司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综上,被告楚蓉美容诊所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上述修改并未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故原告田永成美容公司关于被告楚蓉美容诊所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楚蓉美容诊所主张其网站系委托案外人设计制作的,但其亦未说明其网站内容使用原告田永成公司网站内容的合理理由,且被告楚蓉美容诊所与案外人的协议不能对抗原告田永成公司,故本院对被告楚蓉美容诊所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鉴于原告田永成美容公司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且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依据涉案作品的性质、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楚蓉雍和家园医疗美容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北京楚蓉雍和家园医疗美容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网址为:www.churongzx.com)首页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向北京田永成经典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楚蓉雍和家园医疗美容诊所负担);
三、北京楚蓉雍和家园医疗美容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田永成经典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万元;
五、驳回北京田永成经典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