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北京田永成经典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10元(已交纳),由北京楚蓉雍和家园医疗美容诊所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ОО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韩羽枫
本站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和“转自网吧帝国(netbarcn.net)”字样Copyright © 2004 - 2008 Netbarcn.Net,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网吧帝国网闽ICP备06042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