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00126号
原告北京希马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富尔大厦1507室。 法定代表人付小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贞,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英,女,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北京希马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春园3号楼0206号。
被告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22栋万源大厦411/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海涛,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科技大厦25楼。
被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88号鹏润家园3A3B2003-20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松,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家奇,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周家墩22号。
原告北京希马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马凯特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动飞天公司)、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希马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贞、孙英,被告华动飞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海涛,被告龙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家松、周家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希马凯特公司起诉称:原告对大韩民国(以下简称韩国)电视连续剧《大长今》中的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有权再许可他人使用。原告于2005年8月发现被告华动飞天公司通过其网站(网址为:“http://www.a8.com”)向公众提供该音乐作品的彩铃下载服务。被告华动飞天公司将该音乐作品用于各种无线增值服务中,并向用户收取费用。为此,原告曾多次要求华动飞天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华动飞天公司称基于与被告龙乐公司的《彩铃业务合作协议》获得了该作品的合法授权并支付了费用。原告认为两被告的涉案行为未经其许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停止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手机彩铃下载服务;并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万元以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2 000元。
被告华动飞天公司答辩称: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其提交的公证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其取得了合法授权,而且韩国及中国的相关出版物也不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原告无权提起诉讼;华动飞天公司通过与龙乐公司的协议取得了涉案音乐作品的合法授权,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没有主观过错,不应该向原告重复付费。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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