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互联网上的信息流通没有国家和地域的限制,事实上目前网络广告还处在一个缺乏控制的状态,利用网络广告进行诈骗的事件时有发生,网上大量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不实广告。美国及台湾地区就曾发生过若干这类的事件,例如代销折扣券的骗局、“幸运信”的骗局“老鼠会”骗局,甚至还有“复制人”的骗局,造成的负面影响比较大。 面对网络广告的这种混乱局面,美国政府早在1994年已经开始关注网络环境中虚假广告问题,并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和行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曾与美国国家消费者联盟(National Consume League)发表声明,提醒消费者如何辨别网络广告、如何避免一些网络广告陷阱1。在1994年FTC处理的一个案件中,被告通过广告向在线消费者宣传通过非法步骤提供修改信用卡记录的服务。根据判决,要求广告主花销消除影响,停止以后的信用卡相关事项。并且有责任与FTC对那些信用卡程序事项的销售者的调查工作配合。1996年3月14日,FTC宣布了九个公司在通过互联网经销他们的产品时有欺骗或不实2。
一、虚假广告的定义、特征及类型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这些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就是“虚假广告”。现实生活中,传统的虚假广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品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等的说明与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用途不符的; 2.未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检验鉴定或审查批准并授予或核发证明、证件,谎城产品质量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产品获得专利,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生产许可证等内容的; 3.擅自改变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等经批准的宣传内容,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的; 4.谎城转让或传授的技术以及出售的技术资料具有实用价值的; 5.在广告作出实际不能兑现的虚假允诺的; 6.利用虚假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对商品的效用、性能进行宣传的; 7.以市场预测为目的,为尚未投产或不能按期供货的商品作广告的; 8.其他的如利用视觉在广告美化商品,使广告呈现的商品优于现实中的商品,以及通过广告的优惠价引诱顾客购买某种商品,然后宣布货已售完,乘机推销另一种商品等等。
二、国外的司法实践情况 对于网络虚假广告,我国立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在性质上与传统的虚假广告是一致的。这里介绍一下美国网络虚假广告有关情况。FTC1给欺骗性广告(deceptive advertising)下的定义是:任何具有误解、省略,或其他可能误导大批理性消费者等一系列情况使其受到伤害的广告。无须任何证据证明消费者受到欺骗,广告表现也可以是明确的或暗含的,关键在于广告是否传达了虚假印象——即使文字上无可挑剔2。1996年4月2日,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对一名妇女采取了临时性拘留令,原因是她通过互联网发布了艾滋病治疗方面的虚假广告,被告通过她们的公司提供医药治疗方面的消息。广告中宣传有一种治疗方法可以六个星期内治疗艾滋病。被告将其广告投放在互联网上标题是“六个星期内你会让HTV消失”,广告包含让消费者获取信息的程序,价值是12美元。广告还以克拉克博士的名义宣称有关HTV的信息。同时还有一本有关这方面的书,需要额外的费用。书中用了九段赞扬克拉克博士对艾滋病病毒攻克的话语。站点还给了一个号码,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每分钟需收费1.99美元。马萨诸塞州的法官认为,被告对本州的消费者构成了不合法的和欺骗性的伤害,医疗专家认定广告的宣传是虚假不实的,法院判决禁止被告在任何媒体上再发布者类虚假不实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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