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广告政策主动明示
网络服务商有主动明示网络广告政策的义务,网络公司应积极地公开网站广告政策或简介,使访问者对此通过简便的方式就可以有所了解。 2.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网络服务商应充分尊重访问者的意愿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应当阻止用户返还前一个网站,不应当引导用户访问不愿意访问的网站和网页。这是针对网络强迫广告而言的。实践中有的网站采用技术措施,有的甚至设置一些插件程序隐蔽在用户计算机的内部,阻止用户离开网站或者阻止用户访问竞争者的网站,使访问者不得不离线或重新打开窗口以便摆脱。还有一些网站在用户访问的时候,使一些广告窗口自动地跳出来,确实让访问者不堪忍受。本文主张针对上述情况,用行业自律性规范来解决这一问题,其主要原因是通过法律的规定难以操作,而且在特殊的情况下不尽合理。
3.网络促销信息与客观信息的区别
(1)特殊情况下促销信息应有别于客观信息。特殊行业的网络广告和其他推销材料在表达方式上应有别于本网站的其他信息。对于一般性的网站而言,不一定要求所有的广告都要具有广告标识,但是应有别于新闻信息。
(2)关于网络隐性广告的问题,笔者认为对网络广告中的隐性行为采取一律禁止的方法并不妥当。因为这样做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或扼杀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互动性这两个特征。但本文同时认为,对特殊行业的“隐性广告”,应当进行限制或禁止。而且从我国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实际作用和约束力度等方面的因素考虑,主张对特殊行业的“隐性广告行为”,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禁止。
(3)对一般性网站的“隐性广告”行为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的办法来解决。针对较为明显的问题,在行业自律性规范中体现出来,比如新闻。不论是“网络广告新闻”还是“网络新闻广告”都是明显的故意借新闻客观信息以达促销之目的,其危害性不可谓不大。行业自律性规范对此应当加以禁止或限制。针对特殊行业的网络广告,自律规范还可以规定该类广告不能与相同题目的文章出现在一起,或者与相同题目的文章链接,而且广告应随着内容的变换而变换。
(二)网络广告行业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行业自律性规范,应体现网络广告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如何体现,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网络广告行业自律性组织可以制定最低的要求,并制作一些示范性的文本。本文认为应当体现如下基本要求:
第一,为广告目的搜集、持有、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明确告知;第二,为广告目的向用户提供cookie文件的功能,应为他们提供选择的权利,或者提示用户在注意浏览中屏蔽这项功能;第三,向用户发送电子邮件或电子刊物应征得用户的同意或为用户设定退订功能;第四,网站主页应明确标出有关隐私政策内容的链接,网站和在网站投放广告的客户应严格遵守该项隐私政策;第五,应妥善保管所获得的个人信息,不得以广告目的向他人提供和公开。
(三)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自律规范
网络广告的价格,网络关键字、词广告,以及有奖销售广告等等形式都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本文认为,这些问题在行业自律性规范中也应有所体现。比如网络广告的价格、网络广告的发布,网站应加强自律,以抵制不正当竞争;比如网络关键字、词广告,行业自律性规范中应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广泛征求意见,公布不应当作为被埋设的关键字、词以避免将他人商标、名称以及其他标识做关键词埋设,以防止故意或过失产生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或侵权行为。另外在自律规范中要有网络广告活动中有奖销售行为和赠送物品行为的相关内容。
(四)自律规范中应当规定打击虚假广告的相关内容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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