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可以引出违宪性审查
客观存在的上述不一致,可以被引发出诸多的思考与讨论。比如依法治国的目的与现状;比如中国政府入世承诺的效力评价;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压力问题;比如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方案;比如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制订等等。遗憾和令人不解地是,这些并没有引起广泛地讨论,不仅是知识产权实务界如此,连理论学术界对此事似乎也没有太大的兴趣。前不久,很高兴看到有朋友从广义的知识产权滥用的角度提及这个问题。这说明并不等于没有人关注这一问题,更不等于这一问题不重要。希望本文能够“诱使”针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更为深入和全面!
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第80号令有关的专利侵权诉讼将会陆续增多,关于第80号令合法性问题的讨论也将提上日程。
说不定此类案件还会引出一个敏感性的话题!
某位法官或者某个法官,如果运气不好会被扯上违宪性审查这个想说又担心说不清,想做又担心做不了的倒霉事,然而,换个角度想如果运气好,终于遇上了违宪性审查这个想说又难得的好机会,想做而又苦于以前条件不具备的好案例!反正怎么说都有一定的道理,就看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了。
六、违宪性审查对中国法律人的吸引力
笔者这里想说的话题,可能和违宪审查制度主要的三种模式中的一种有关,即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这种模式下,法院即使宣布该项法律、法规违宪,效力也仅及于本案,并不等于宣布该法无效。
有关违宪性审查的问题法律界一直给予了应有的重视。2003年3月发生了“孙志刚事件”,5月许志永、俞江和滕彪三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要求对国务院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使得人们关注的焦点转向了“违宪审查制度”。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法制工作委员会之下设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专门审查包括国务院所制定行政法规在内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但是,靠一个机构的十几个工作人员来进行违宪审查是远远不够的。按照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启动违宪审查,其程序十分复杂,有权力要求启动违宪审查的机构很少使用这项权力,而普通群众只有建议权,没有启动权。有诸多学者主张,只有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才能更好地发现违宪和违法问题,而与第80号令有关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可能会涉及这个问题,应当说对于我们中国的法律人来讲,这又是一个非常适当的时机,提出了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
七、尊敬的知识产权法官准备好了没有
本文无意论证目前是不是建立我国宪法司法审查制度的最佳有效时期,但是却有充分地理由认为,在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案的审判中,可以针对性地涉及第80号令的合法性问题,并进而适当和巧妙地对其行使是否合宪的审查。当然,会有人认为,这有什么好审查的,没有人会相信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中国政府关于入世承诺的效力会被质疑!更何况,还会有专家指出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与国际公约有关问题的规定来解决。
很显然对于法律人来讲,会有很多的方法来处理一些不好处理而且自己又不愿意涉及的问题,所以这里要说的是,如果要做就要想好了,靠的不仅仅是勇气,要有充分地准备!
首先要看您如何看待,最高法院2001年第25号司法解释(下称最高院第25号解释)的作用和价值。该批复核心内容如下:“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学者指出,这里蕴含着丰富的信息以及制度创新的契机。首先,目前的“宪法司法化”还限定在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审判依据的层面,潜在逻辑是:如果普通的法律中有了具体规定,则不干宪法何事。因此目前还称不上“宪法诉讼”,充其量只不过是力争“宪法进诉讼”而已。其次,认定冒名顶替上学不仅侵犯了民法规定的姓名权,而且也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利,这实际上是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静悄悄地进行了一次宪法解释,把对受教育权的保障推广到私人之间行为的层面;这也意味着最高法院认为自己也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从而使司法解释的范围不再囿于仅仅是普通法律中那些与审判活动有关的部分。因此我们决不能小看“宪法进诉讼”的革命性意义。通过宪法解释这根杠杆,一方面可以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法院之间关系的分权改革和借助于二元化解释体制的宪法发展,另一方面它也很可能会撬开“宪法诉讼”的大门,形成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第三,这次宪法解释是针对个别案件的部分内容附带进行的,不具备抽象性、普遍性。意味着今后很有可能容许地方法院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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