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由此可见,只要试就有风险!
上述结果,对于该案的主审法官来讲,可能已经预料到了。结果虽如此,但是,我们要思考问题却很多,法院为什么不能对法规、法律的合法性、合宪性做出自己的判断呢?人大行使违宪审查权和法院适用宪法应该没有冲突。按照目前的体制,人大如果认为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有误,可以修改法律或者解释法律,甚至修改宪法。无论如何,不让法官对宪法、对政府的抽象行为在判决中发表自己的看法,这是不合情理的。[7]
问题总要解决,办法总是有的,尊敬知识产权法官想好了吗,再往前走两步!
2005年11月12日
[3] 这样的司法解释并非是我国的第一份。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关于雇工合同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应如何认定其效力的问题》作过批复。该批复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雇主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
[5] 高翔《宪法及其“司法化”——评所谓“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http://www.gongfa.com/gaoxiangxianfasifahua.htm/
[6]《法院废了人大法规?》,《中国经济时报》,2000-09-05,2000-10-2
[7] 王振民《法院与宪法<[--]><[--]>-论中国宪法的可诉性》http://www.gongfa.com/wangzmxianfakesuxin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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