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供资讯服务的广告公司而言,客户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资料,其中未公开的信息是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为了对其进行保护,积极地建立与完善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显然尤其重要。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慧聪公司)诉称:被告刘楠利用在我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经营信息,辞职后泄露给被告远教杂志社。该社用与我公司同种方式并利用我公司的客户名单、利用比我公司偏低的价格拉拢客户,使我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二被告的行为是侵犯我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1、停止发布其侵权印刷品的侵害行为;2、在《北京青年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30.5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关于《聘用合同书》
一审查明如下事实:1998年5月18日开始,刘楠就职于原告慧聪公司。2002年1月1日,原告与刘楠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刘楠为原告教育商务网业务部经理(八级),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刘楠的年收入由基本工资加业绩工资构成,各项合计为人民币10万元。《聘用合同书》第八条约定:刘楠有义务保守原告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利益;刘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泄露:
1、非因执行工作任务需要或经原告的书面授权,将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的软件、商业报告、统计及其相关资料、经营状况、发展设计、经营管理模式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告知原告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从原告离职后到从事与原告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公司任职或兼职时,泄露其从原告获悉的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原告内部资料情况的商业秘密;3、违反与原告签订的保密承诺书规定的情形。
(三)《保密协议书》的相关约定
一审查明,与《聘用合同书》同日签订的还有《保密协议书》。《保密协议书》系《聘用合同书》的附件,其第2条约定的保密范围为:“在聘用合同生效期间,承诺人因工作原因接触到、获知或负责完成的一切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计划、商业经验、数据库、资源情报、管理方法、发展规划、工资以及其他任何和公司有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件、磁盘、照片、CD ROM等信息资料”;第3条约定“承诺人对保密范围内公司任何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经公司允许或工作需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第4条约定“承诺人同意并接受,自其从公司离职后3年内,将不从事与公司业务相近并有竞争情况存在的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单位或企业、公司任职”;第5条约定“承诺人对本协议约定任何条款的违反,含作为与不作为,均构成违约,应对公司因其违约行为而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对公司承担不低于1万元的违约金”;第6条约定“经公司允许对外公开的公司信息资料或公司认为可以公开的资料信息,不在本协议约束的保密范围内,承诺人不负保密责任。”
(四)被告及《教育设备采购指南》
2002年5月17日,被告刘楠以“身体状况不好,无法坚持正常工作”为由,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刘楠辞职后,即到被告远教杂志社工作,担任《中国远程教育─教育设备采购指南》总经理。 除此以外,一审法院还认定如下事实:
1.原告出版的刊物及相关资讯
原告分别于2002年5月20日、2002年6月5日出版《慧聪商情广告─教育市场采购指南》总第37期、38期(简称慧聪广告册),其封面上载明:“本期数据收录自www.edu.sinoBnet.com网讯,”该广告册登载了相关产品名称、报价、经销企业即客户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2.被告被控侵权的刊物
2002年6月20日,被告远教杂志社出版《教育设备采购指南》(简称被控侵权刊物)。庭审中,远教杂志社承认这是其第一次出版有关教育设备的专门广告信息册。将被控侵权刊物与慧聪广告册进行对比,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刊物彩色及黑白广告客户约为42家,其中30家广告客户相同,所登载的客户名称、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相同的为20多家;被控侵权刊物从第35页至第93页,共计74个产品类别的数据,与慧聪广告册所发布的数据内容、排列方式等基本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