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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进入广告业前沿问题法律专家解析 

会议时间:    2005年7月21日
会议主持人:  方立军  总经理
会场特邀嘉宾:李德成 律师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江绍雄 执行创意总监    蓝道广告公司   

主题:   
1、商业秘密及其保护;
2、著作权及排他性的应用;
3、借用与侵权的区别;
4、名人、政治家享有的权利;
5、设置“锵锵广告三人行”的目的;
6、比较广告与不正当竞争

     主题一:商业秘密及其保护

  方立军:刚才李德成律师提到竞业禁止问题以及相关案例。例如,慧聪公司诉其员工案。能否请李德成律师对案例作具体讲解,以便让我们了解公司的经营者或是员工在此类诉讼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李德成:该案中,慧聪公司认为员工的跳槽,既侵犯了他们的商业秘密,也违反了竞业禁止规定。因此,慧聪公司把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分成两个案件起诉。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慧聪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在该公司的网页上就可以找到。该发现使得慧聪公司陷入极其尴尬的处境。
  
  方立军:那么请问李律师,商业秘密有什么特点?
  
  李德成:举个形象的例子,为尊重客户的信誉,我们首先要考虑到如何存储、保护与客户相关的一些信息,并告知接触该信息的人员予以保密。同时,为解决营销的问题,我们又需要考虑哪些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对外公示;哪些信息能为公司带来实际的利益,需要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密。
  
  方立军:慧聪公司案最终以员工胜诉告终。我们了解到,慧聪公司案中,员工被起诉的行为之一包括,该员工对其在慧聪工作期间曾经做过的工作数据进行整理,并出了一本书。那么请问李律师,这些数据到底是慧聪公司独有的,还是可以公开的?
  
  李德成:方总所提问题,实际涉及到汇编作品权利的产生与保护。汇编作品的创作过程中,选什么,按什么方式编,选和编产生权利的过程,并不意味着同时就能产生商业秘密。如果汇编作品产生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信息的本身。那么,别人也可以模仿,也可以按照同样的模式去选和编,只不过,选、编方式不能和你一样。
  
  方立军:请问江总,在您服务过的客户中,有没有发生过客户的秘密被泄漏的情况?

  江绍雄:顺着方总的这个问题,我想从另外角度提问这么一个问题:知识产权既看不见也摸不着,那么,在与客户进行沟通、接受客户委托之前,广告设计者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创意及相关权利?
  
      李德成:向客户提供策划方案或者已经形成、可以展示的图形、文字、图片和工艺品等,尽量通过书面文字形式提供,在文件上标注权利声明,比如,“未经我许可不能使用”,并办好交接手续。对于其中有些极易模仿、影响力巨大的文字,例如活动名称,以“聆听中国”为例,在与客户进行交谈前,可以考虑先注册为商标。

  当仅仅是一个创意或想法,我们还没有可以使自己可以合理地根据科学的方式保护它的时候,最好就不要说出来,说出来就跟大家共享了,而共享信息是没有独创性的。例如,江老师私下跟我聊天的时候跟我了一个活动名称,我不动声色的第二天就到商标局去申请注册。我获得注册后,不再是我抄你的问题,而将涉及到你是否能继续用该活动名称的问题。
  
        方立军:李律师提到的问题,在广告界其实非常普遍。例如,一个客户给一百个广告公司发送竞标函,该客户收到广告公司回复的方案后,可能最终一个公司都没有选中,但间接地使用了广告公司的方案。这种情况下,广告公司提供的方案就是无偿的。为抵制客户的这种行为,广州的一些广告公司已经联合起来,要求收取一定数量的比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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