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立军:我想再问李律师,比如说,我们的“中国方法论坛”活动已经举办了两年,但是“中国方法论坛”这六个字本身获得商标注册的可能性极小。如果有人用“中国方法论坛”六个字举办类似活动,我怎么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 江绍雄:我也想跟李律师探讨一下,方总的“中国方法论坛”是我想的,包括这个标也是我设计的,那么,这其中的知识产权,有没有我的份? 李德成:江老师提的这个问题很好,这实际上是广告界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其实涉及到著作权和商标权发生交叉和重合。举个例子:一家生产和销售酒的公司,根据武松打虎情节,采用连环画中的一个图片,申请注册了“景阳岗”商标。根据商标先注册,商标权利归谁的原则,该生产和销售酒的公司享有“景阳岗”的商标专用权。但是,法律又有规定,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连环画图片描绘者的著作权相对于商标权而言,是在先权利。因此,连环画图片描绘者有权主张撤销商标权。
提到“景阳岗”案,我还想提醒大家注意,不是说我看见什么好,就去拿来申请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看清楚,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不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是他人独自设计、有独创性的著作权作品,他人对于你已注册的商标享有撤销权。
另外,再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大家熟悉的金唱片奖。金唱片奖是我们老一辈音乐家都参加过的一个奖项,中国唱片总公司一开始举办了几届,中间隔了一届后来又接着做第四届金唱片奖。后来就发现,在这之前就有人搞了一个跟这个金唱片奖非常相似的一个奖项,只要稍不注意就会理解为就是这个奖项。这个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尤其是活动本身就很容易复制或模仿,如果说你的品牌不能起到商标来保护的话,别人也可以参与搞这个活动,只要不构成一种混淆就可以了,不构成混淆很容易,他把他的主办单位和相关的事项讲明白就可以了,这样就基本上不会构成混淆,但你辛辛苦苦创办的这个品牌,时间长了可能就不归你了,这时候我们就会觉得商标注册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关于商标的这个注册问题不要太迷信,虽然说,别人不可以叫你这个名了,但别人可以在你的周边范围内安插许多足可以去淡化你这个品牌的活动,我给大家的建议是,当你的品牌达到一定的覆盖面、影响力的时候,你要选用的是联合的方式、后缀的方式,比如方法论坛我可以推媒体的某一块、我推广告人的某一块等等,你要在不同的活动加一起形成一个整体加后缀的方式,保护你的整体,同时也在保护你不断推进的这一部分内容,这样的话你的品牌建设就搞活了,我就把这个注册下来就完了,不是这个概念。 方立军:我再回答一下吧,江老师为我量身定做的这个品牌是江老师奉献给我的,大家要记住啊,我给江老师钱和我给江老师奉献的评语哪个更重要?当然是奉献了是不是?江老师就不要那么耿耿于怀了! 江绍雄:今天正式奉送给方总,有录音证明!
主题二:著作权及排他性的应用
学员:请问方总,本次活动广告牌上“锵锵广告三人行”的字样,与凤凰卫视一个很有名的栏目“锵锵三人行”,是否就是李律师刚才说的“近似”、“模仿大的品牌”? 方立军:我觉得不存在侵权问题,对不对? 李德成:我同意方总的观点。排他性权利,一定要有法律依据。第一,凤凰卫视很难证明“锵锵三人行”是由他们独创的;第二,“锵锵三人行”是否构成著作权作品,仍存在争议。但是,如果方总使用“锵锵广告三人行”,使人误认为“锵锵广告三人行”是由凤凰卫视创办的,那么将涉及不不正当竞争问题。 学员:假设我们已将“锵锵广告三人行”已经注册为商标,但凤凰卫视突然又创办了一个“锵锵广告三人行”栏目,这时是否涉及侵权?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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