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成:这个问题很现实,很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按商标法的规定,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和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但是,商标权利人在行使这一项权利时,还需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凤凰卫视是否已在先使用了“锵锵广告三人行”;第二,受众群体是否能够清晰地将凤凰卫视的“锵锵广告三人行”、方总的“锵锵广告三人行”服务的提供者和主办者加以区分。
主题三:借用与侵权的区别
江绍雄:比如说,利用别人已经用过的图片,重新做一个大型的广告策划(可能是公益性的,也可能是营利性的),或者用于讲课内容的一部分,或者用在自己即将出版的图书中,是否涉及到侵权问题?如果侵权,那么作出怎样的改动,能避免侵权? 李德成:我分为三段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公益广告是否承担责任。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主要论述“众人抬浆划大船”作为背景音乐,是否侵权问题。我当时的观点是这样的,不管是公益广告还是其他的创意广告,自己不收费不能当作不付别人费的理由。理由是:侵权问题与是否公益性无关。著作权法规定本法(而非所有法律)规定的除外,都应该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还讲到关于合理使用的问题、法律限制的问题,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可以使用,不支付报酬不获得许可;属于法律限制范畴的,可以不获得许可但要支付报酬。除此以外,都要支付报酬,不管是否具有公益性。
第二,讲课时、在即将出版的书中,使用了别人的内容是否承担责任。著作权法中说到为了描述和介绍,可以合理地使用别人著作权作品的内容,不需要获得许可也不用支付费用,但要注明出处。但是,所引用的内容应有限制,否则,就等于变相的霸占,虽然不能说是抄袭,但应该说是变相的复制。但是,如果我引用别人的话,分析出我的道理合理,首先其次然后是什么,这种情况是允许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将来随着我们的教材的形成多元化,还有讲课内容的形式的多样化,对于视频内容、嵌入式的文字图片的使用应当有所区别。视频内容的使用,要稍微复杂一些。比如我现在给大家放一段录像,大家一看都是泰坦尼克号最精彩的那一段镜头,你放多长时间是个问题。另外,大家记住一点,为了说明某些问题、介绍某些问题并注明出处,可以不经许可也可以不支付报酬。
第三,关于修改与模仿。许多东西都带有模仿的可能性。有两个判断标准:第一,著作权法不禁止模仿,你可以大胆的模仿。但是,模仿要有个度,模仿不好就成了抄袭,比如,别人的五句话,你四句半都一样,这就不叫模仿。第二,模仿的度。把一个领域的创新挪用到没有关系的,或者说是关系比较远的领域,使用别人的创意而非其作品本身。例如,原先是书面的,后来把它作为立体的、动态的放在其他的领域上,这种情况是允许的,也是可以大胆的做的。
主题四:名人、政治家享有的权利
学员:刚才李律师说到模仿,那我看到一些人模仿小品,模仿赵本山的小品,甚至这些模仿的人也做商业演出,我想问一下这些模仿人会不会侵权? 李德成:你说的这个问题要分成两部分来看:第一,作为一个作品本身,表演涉及到表演者、创作者等几个元素,因此模仿他人小品,首先要考虑从哪些人手中获得相关的表演许可权利。第二,针对于原先的表演者而言。对于在先表演者的模仿,还没有上升法律层面。理由是,第一,在后的模仿并没有侵犯在先表演者的名誉权;第二,在后的模仿并没有贬低、损毁在先表演者的意思;第三,在后的模仿并没有侵犯在先表演者的财产权。 方立军:现在一些网络聊天,QQ、MSN经常会有一些图片,在聊天的过程中会经常用图片来表达,这些图片改编于其他新闻图片时,是否存在着侵权?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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