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源运用和本土化需求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目前全球最大的十大广告集团都已经进入中国市场,有关分析人指出,该规定的出台对对跨国广告公司的影响不大,但是为了使主导权的问题更加清晰化和明朗化,可能会通过法律手段,在合资双方股权比例,经营管理权分工,董事会的构成和总经理选用上都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处理上述法律有关的问题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关于跨国广告公司独资化 虽然完全独资在法律上有着充分的依据,但是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对跨国广告公司并不见得没有弊端。例如,中方合作伙伴往往不参与经营,但在政府关系、人事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优势。所以在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战略方案制定的研究时,要给予上述问题以充分的关注。
2.适应本土市场的需求 广告行业是一个很实在的行业,谁能帮助客户成长谁就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关键是要适应本土市场的需求,找出为客户提升品牌和销售的解决方案。由于目前广告业的人才互通已不存在太多的障碍,诸多的案件表明很多客户比较看中的是本土广告更贴近本土市场的运作方法。所以,在股权调整方案的设计与相应的谈判中要重视这一问题,因为方案的成功与否与是否能够适应本土市场的需求有着直接的关系。
3.资源运用的最大化 合资双方或各方的股权与经营管理权,可能会因该规定的出台而发生多种形式的变化。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对这种变化起决定性作用的并不仅是投资行为,还有着其他方面更为重要的力量的参与。这是要特别注意的,也是法律界人士容易忽视的。比如旭通与《人民日报》的合作,双方在合资公司中分工比较明确,合资双方的关系在其中起着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谁在经营中占据主导地位,还要看客户主要来源于哪一方。比如,广旭的中方合资公司广东省广告公司就给予了广旭在客户资源、专业服务、媒介购买等方面的很多支持,而他们的客户基本上都是国内客户。
4.关于本土化和资源运用的小结 基于上述问题的分析,跨国公司是否会独资,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如何变化,合资各方在合资广告企业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进行调整等等问题,虽然最终会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和确认,但是这其中却包含着许多的非法律问题,甚至非法律性的因素在其中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要比法律性的因素大。所以绝对不可将此类复杂的问题仅当作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来处理,要研究其中的一些“潜规则”、“次权力”和“软力量”。当然,本文并不是要引导业界人士去“钻空子”。如果不重视研究分析这些问题,相应的法律服务是不全面的,甚至所提供的法律方案会给所服务的广告客户以后的发展埋下隐患带来损失。
(三)广告公司购兼投融资等资本运作的法律问题 专业人士指出,该规定出台后外资广告公司将以夺取中国广告市场主导权为战略方向,收购和兼并本土广告公司。这些本土广告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会接受外国和跨国广告公司的购并。在一定的程度上资源将会在一定的范围内被重新调整。关于广告公司收购和兼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必将引业界的重视。
1.为本土客户而并购本土广告公司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台湾广告业经历了两次“外商冲击波”。1986年,台湾宣布全面开放市场,外资不仅可以合资,也可以独资,于是跨国公司纷纷抢滩台湾,其广告代理公司随着进入台湾市场。从1997年开始则进入并购时代,实质是通过吞并本土广告公司来“吃”本土客户。该规定的出台,给此类性质的并购提供了机会。很显然如果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就此类性质的并购能够达成原则上的共识,相关的法律方案就要紧紧围绕这一目标进行。尤其是针对被收购方客户资源的转移和如何有效地控制这些客户资源等核心问题,来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方案。是采取购股权还是选择购资产或者其他形式的并购方式,都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为了保证对上述资源的有效控制,还要建立一套可行的“回购”方案和针对管理层的绩效考核机制。当然,这里的与法律交叉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双赢或多赢机制的建立,规模化成本的控制,服务力的提升和现代管理方案的实施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