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媒介代理的微利与实力的变异转型 媒介代理的利润在逐步地降低。相关媒体的调查资料显示,专业的媒介购买公司正在受到两头夹击:一头是媒介广告时段的价格战,一些电视台将广告价格打到2折,客户便直接找上门;另一头,一些综合性广告公司在媒介购买环节也打价格战。媒介代理已经变为微利行业。实力开始转型,不能说与媒介代理的利润走低以及上述“两头夹击”的现状没有关系。
4.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小结 实力从集中购买和分散创意,到联合本土“买办”实现策略联盟,再到因媒介代理的微利现状而逐步的变异转型。针对这一系列的事实,本文拙议三点供参考:
第一,该规定的出台将会促进业内的有序竞争。相关强势媒体和有关频道的价格,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实际操作中所存在的差异,将会逐步地缩小最终会趋于合理。这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和迫切需要,也是社会各界和相关的利害关系群体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促进公平竞争所努力的结果。这个趋势无法阻挡。当然,这一有序竞争的实现,更为重要的还是政策和法律方面强而有力的保障。
第二,与媒体购买有关的合作模式将呈多元化趋势。由于资源的进一步合理分配,原有的一些模式将面临来自不同方面的冲击,适应行业发展与客户需求的新模式,都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肯定和发展。而相关的纠纷包括相应的诉讼和仲裁将不可避免的在业界发生,而且还会持续一段时间。
第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要求将会强化。行为的规范化要求是对每一个参与者而言的。这就要求包括法律服务机构在内所有合作机构,重视参与活动规范化,以保证媒介活动的理性和实效。
(二)媒体与广告公司更深层合作的法律问题 关于媒体与广告公司的合作问题,从产业链发展角度分析,业界有两种意见,一是合作更深入和融合,二是合作的分工更明确和专业。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可能更有意义。本文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不仅关注广告业也关注媒体业,广告业务将是资本进入我国媒体的一个最有重要和有效的途径之一。
1.广告业与媒体行业的深层次合作 中国广告业以自己为核心,开始向左右端延伸,一个触角伸向企业客户,另一个触角伸向媒体。于是业内便有了“混业趋势”和“跨媒体”的概念。前文论及TOM户外传媒集团的相关模式,其中有些问题也对此有所涉及。这种延伸并不一定是以广告公司为核心,可能在很大的范围内也不是以广告公司为核心发起的。本文认为虽然广告公司向其他行业价值链延伸,只是伸入一个环节并不意味广告业与其他行业的融合,更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合二为一。但是,这种合作将是深层次的。所谓的深层次,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是指不仅仅停留在契约式的合作上,还包括资本领域的参与和控制。
2.广告业与媒体业合作并不等于行业的融合 本文之所以主张,广告业与媒体深层次的合作并不表示两个行业的融合,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客户不会支持广告公司去办媒体。营销费用是为了寻找目标消费者,为做广告而去培育一个媒体无异于隔山打牛!二是,广告公司进军媒体不足以影响媒体。广告业与传媒业虽然很接近,但是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有专业人士指出,媒体是把目标消费者找到,广告是把客户用意传递给他们。从专业化分工看,媒体功能是区别特定人群,广告是向特定人群传达特定信息。广告公司做大之后可能整合上下价值链,但高度专业化的今天,两个行业之间不可能融合,更不能取代。然而深层次的合作却不可避免,因为政策层面的变化,使的两个行业的合作将会空前的深入。最有直接和有效的力量,源于资本的介入。而这个政策层面变化,不是来自广告业,而是源自媒体业,确切地讲主要源自媒体行业的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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