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品牌传播与品牌行销的知识产权问题
品牌对于知识产权界来讲并不陌生,不论是传统的制造业,还是IT、生物和新材料等高科技产业,也不论是文化、娱乐和体育产业,都在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塑造并发展企业的品牌。但是,这些作为无形财产权的品牌,与品牌传播和品牌行销中所强调的品牌有着重要的区别。
除极少数的情况以外,应当讲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保护方式,在广告业界都能够发挥积极和有效的作用。但是,针对品牌传播和品牌行销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有侧重。本文认为,应当侧重于广告公司和媒体企划的商业秘密保护。当然,这并不是说其他的知识产权对象的保护不重要。很重要,但是“各有所长”、“各司其职”。为什么要强调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除了本文前面在“广告目标和创意的实现与广告企业的知识创新”这一部分所提到的原因以外,还有一个容易被业界所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当品牌传播和品牌行销还不成熟,还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时,与其相配套的规范和保护机制也相对不成熟。这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自然也就进入了我们的研究视野。这其中没有什么深刻的道理,是一个一般性的常识。
4.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和注意事项
任何一项保护措施都有其利弊之所在,商业秘密保护也同样存在。对品牌传播和品牌行销的商业秘密保护,要注意事情发展的不同阶段。比如,在投放市场之前,在某个广告活动所依附的特定事件发生之前,在行销方案公布之前,在创意的实施与执行之前等,都要有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同时跟进。而这些保护手段,并非一蹴而就。它们是制度建设和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其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也要相应地发生变化,比如标志的一致性和统一性,比如方案实施步骤的协调性,比如对文案、图形、视听、网络等不同形式传播,分别采取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申请、网络备案等方式给予其保护。
总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不仅重要而且紧迫。尤其在目前情况下,如果不能及时地建立相应的预防与保护体系,品牌传播和品牌行销的发展必然会遭受方方面面的破坏。这并不是说广告企业有了知识产权保护,这些破坏就不会发生了。本文是在呼吁和提醒,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经过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经验,并非可有可无。切记!切记!
5.商业秘密保护应注意的基本问题
Trips规定,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未披露信息需要具备:一是,一般人无法轻易取得;二是,具有商业价值;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的要件为,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经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措施。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同样适用于品牌传播与品牌行销的知识产权保护之中。
司法实务中曾多有发生,广告企业主张他人或者是自己的员工侵犯了自己商业秘密,比如广告公司在某个案例中的创意和策划案,但是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自己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任何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自己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诸如此类的案例不胜枚举。
很显然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的秘密信息,采取何种形式的保密措施,也是司法实施和广告公司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比如,针对某个品牌推广策划案的讨论,相应的纪录,参会人员的签字,是否处于保密状态的告知,相关文件保密级别的标识等,每一个环节都非常重要。
总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广告企业知识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绝对不可忽视。以法律人的判断标准来衡量,如果某个广告企业没有一个科学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它还不是一个合格的、成熟的和具有核心竞争实力的现代企业。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否有效,又是判断该企业知识保护制度是否科学的一个重要标志。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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