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广告是增加销售、使竞争对手处于不利的地位的最有效方式,滥用广告的诱惑自然就很强烈,这就是为什么自由竞争的原则同时要对广告活动施以某些限制。一旦广告对受到虚假、哄骗或模糊信息的影响、或被误导导致盲目购物,自由竞争也就受到了影响。这时广告就与立法者的初衷背道而驰;它非但没有提高市场透明度,以改善市场定价;反而提供了错误信息,使市场状况变得混乱,甚至导致消费者做出不合逻辑的决定。 引用不确定的事实是较为常见的一种。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2年夏季与往年一样骄阳似火酷热难耐,饮用瓶装水自然成了销售的旺季。纯净水、矿泉水、蒸溜水、太空水纷纷投入市场,比较广告也就被排上了用场。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活性水”投入市场。为宣传该产品,在《XX晚报》上登载了整版广告,称“活性水是继矿泉水、太空水之后的新一代水饮料,是21世纪的普及型饮品”。该广告在对活性水的优点进行全面宣传的同时,还对纯净水进行了评议,提出纯净水并不等于健康水。该广告词称:“专家指出,纯净水往往偏酸性,水分子集团大、无氧,不具备生命活力,难以被人体吸收,长期饮用易患骨质疏松和神经麻痹等症。专家们明示:真正的好水,不仅仅纯净,还应赋予健康特性富氧、活性大、分子集团小、水的生理功能接近人体细胞水,这便是活性水。该广告刊出后,一些消费者和太空水、纯净水的经销商即对太空水的质量提出了疑问,认为太空水喝了会生病。生产太空水、纯净水的厂商以上述比较广告严重损害其产品声誉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30万元。
二、本案事实的查证与构成侵权的法律分析 (一)被告的答辩理由 被告答辩称:广告宣传中,是引用了一些关于纯净水缺陷的言词,但是引用的是专家的意见,是有依据的。关于纯净水的评价,并不是杜撰的。 (二)专家意见的来源 经法院查证,被告所称是专家意见,主要是引用在此之前,《X城晚报》上发表的一篇题为《XXX饮水革命》的文章。该文称,“有人认为,水越纯净越好!其实这是一种不全面的认识。干净水不等于健康水。纯净水往往偏酸性,分子集团大,无氧,是不能产生生命活力的。尤其是老人、小孩、孕妇长期饮用纯净水易患骨质疏松、神经麻痹等症。”该文的论述,源于北京李某的学术观点。该观点认为,“纯净水又称离子水,往往偏酸性,人们经常饮用不含任何矿物质的去离子水不但影响人体正常渗透压,而且容易造成人体钙、钾的流失,造成人体发软、骨质疏松,肌肉痉挛、神经麻痹等。 (三)对纯净水的正面宣传 《XX消费者报》和《XX新讯》等报刊曾对纯净水做了不少肯定的宣传,称纯净水是饮水的革命,喝纯净水将成为一种保护健康的时尚。国内其他一些报刊对纯净水也做了少肯定的宣传。目前,尚不见国家权威机构对纯净水的缺陷做出评价。“长期饮用纯净水容易造成人体发软、骨质疏松、肌肉痉挛、神经麻痹等症”的观点,也未见国家权威机构的肯定或反对意见。
(四)法院判决构成侵权的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在宣传活性水的优点的同时,借用“专家指出”的方式,对纯净进行评价,采取比较广告的形式,贬低纯净水的商品信誉。该广告词中关于纯净水缺陷的论述,仅仅是某个学者的学术观点。这种学术观点尚未得到国家医疗机构的科学论证得临床证明。被告仅凭某个学者的学术观点,便用商业广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纯净水的缺陷,是极不严肃的,也是违反广告法规定的。被告应当知道该广告的刊登会损害纯净水的商品信誉,仍有意识地实施这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贬低、损害纯净水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社会效果。所以,被告的主观过错是明显的,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性原则的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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