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产品属于该同类产品的第几代,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品质特征以同行业公认或者消费者普遍认可的方式确定。否则在宣传时应当予以明确,以避免发生歧义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案件的背景情况 原告是一家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其主要产品是“南海X鳗钙”。被告是一家生产、销售鳗钙及系列保健食品的企业,其主要产品是“大X鳗钙”。被告在宣传、促销其生产的“大X鳗钙”产品时,在各类广告中,使用了“第二代鳗钙”提法,并称“大X鳗钙是在原有鳗钙基础上,推陈出新的第二代鳗钙”。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暗示消费者原告的鳗钙产品是“第一代鳗钙”,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取得市场份额,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案纠纷的判决结果及法律分析 (一)被告的答辩理由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被告制作的广告宣传材料中,“第二代大X鳗钙”的提法是相对于本公司以前生产的大X鳗钙而言,没有关于“南海X鳗钙是第一代鳗钙”的提法,这一广告内容反映的客观事实,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终审判决的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可以以“第二代大X鳗钙”或者“大X鳗钙第二代”等方法对自己产品的更新换代与技术进步进行宣传,不会引人误解;但其使用“第二代鳗钙——大X鳗钙”这种用语来宣传产品,易于使消费者产生大X鳗钙没有第一代产品,只有大X鳗钙是第二代鳗钙产品,包括南海X鳗钙在内的其他品牌的鳗钙产品属于第一代产品的认识,误解大X鳗钙已经被同行业公认为第二代产品。
这种宣传方式,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鳗钙产品经营者正当竞争的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禁止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对此应当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三)终审判决的理由及法律分析 终审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理由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品经营者为推销商品而向市场提供的关于该商品的宣传性信息,如果内容不真实,一般足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果内容真实,但由于不准确或者不全面的原因,足以导致该商品的销售者或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误解该商品具有本不存在的品质特征或者其他特点,经营者由此得到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也应认定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结合本案对广告实务界的几点建议 由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一般性,最高法院做出上述判决以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对于实务界具有普适性,现总结以下几点建议,供广告界参考:
(一)“第X代产品”的宣传形式应根据具体情况使用 一种产品属于该同类产品的第几代,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品质特征以同行业公认或者消费者普遍认可的方式确定。如果经营者根据其自己产品更新换代的结果而声称该产品属于第几代,则在宣传过程中应当明确表明所谓的“第X代产品”,仅属于自己产品的更新换代,与他人生产的产品无关,否则其宣传易于误导消费者不是对该经营者自己产品的创新进行理解,而是对该经营者的产品与他人的产品进行比较,产生该经营者的产品必须比他人的产品具有错误认识,从而抬高了自己产品,贬低了他人的产品。
(二)进行必要的预防误解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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