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广告如果运用得当,发挥出色,可能起到出奇制胜,甚至是走捷径的效果。但是,如果攻击性太强,误导消费者,虽然没有明确直接地指向某些竞争对手,也有可能惹上“官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智慧名堂公司为其经营的“NOVA百脑汇资讯广场”做宣传和招商分别在302路、332路公共汽车车身上登载广告,内容为“现在买电脑马上就后悔!NOVA百脑汇资讯广场5月惊喜价”;又使用广告宣传车,以流动的方式,在中关村地区向公众散发印有“现在买电脑绝对后悔,NOVA百脑汇资讯广场5月开幕”词句及“NOVA百脑汇资讯广场”优惠待遇的有奖问卷。柏安公司认为,这些不当广告宣传不仅错误地引导消费者,还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且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智慧名堂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及商誉损失3万元并承担柏安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和本案的诉讼费。
二、被告的答辩理由及本案的法律分析 (一)被告智慧名堂公司的答辩理由 被告智慧名堂公司答辩称:百脑汇本身不卖电脑,而是通过向入驻百脑汇的厂商、零售分销商提供专业的营销服务、专卖场管理和资源整合服务,向消费者提供购前培训和售后服务等,经营一个“现代化电脑大卖场”,与柏安公司不存在竞争,更无不正当竞争可言。在公共汽车上使用的广告语,是为了引起更多消费者的注意,替入驻的厂商先吸引人潮:“惊喜价”则是基于电脑产品性能不断提高而价格却不断下跌的事实而提出的。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柏安公司所述与事实与符,不同意柏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关于“NOVA百脑汇资讯广场”的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1、“NOVA百脑汇”的广告词误导了消费者 被告针对“现在买电脑马上就后悔!NOVA百脑汇资讯广场5月惊奇价”的广告词,提出,这是根据IT产业公认的摩乐定律这一科学理念,即:每18个月电脑产品的性能上长升一级,而价格则降低一半,消费者购买电脑始终处于后悔的状态之中,其广告宣传并未误导消费者。但是,“NOVA百脑汇”的广告词却是明确地向消费者传递这样的信息:现在在中关村买电脑马上会后悔,5月份“NOVA百脑汇”开业后到那儿去买电脑就有“惊喜价”。显然这是把“NOVA百脑汇”排除“自然降价”法则之外,误导消费者的事实清楚。
2、“NOVA百脑汇”的广告词构成虚假宣传 由于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消费者五月份前在中关村地区购买电脑类产品时,价格高、服务次、绝对后悔及五月份后到被告开办的百脑汇电脑商城购买电脑类产品,一定价格低、服务良的证据。因此,被告这种无事实依据的广告构成虚假宣传。
3、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这种无事实依据的虚假广告宣传,目的是使消费者产生“现在买电脑绝对后悔,五月份到被告开办的百脑汇电脑商城买电脑,享受惊喜价,一定满意”的误解,从而误导了消费者在中关村地区购买电脑类产品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该案在二审审理中,被告智慧名堂公司对其行为引起的纠纷向柏安公司表示歉意,柏安公司表示谅解。被告支付柏安公司28000元并承担了该案一、二审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三)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三种意见 这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即“虚假广告条款”关于虚假广告判断标准的问题。有学者已经提出,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作为虚假广告的判断标准已不足以全面客观地体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应将其修改为“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还有观点甚至认为应当取消“虚假”这一限定词,直接规定“引人误解的宣传”为非法。鉴于此,虚假广告的构成不应以广告内容的虚假为要件,内容未必虚假的边沿性广告仍然可能因为致人误解而成为虚假广告。第三种意见是,认定虚假广告的构成,不必考虑广告内容是否真实,而只需审查两个要件,第一是以商业竞争为目的;第二是以足以引人误解。只要整体看来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性广告,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司法实践中,第三种意见很具有借鉴意义,这是业界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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