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不同的行政区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能相同,如果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在同一行业,很容易发生纠纷,特别是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不当的宣传行为更是如此。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辩驳理由 (一)原告与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欧美大地中国公司)于1987年11月在香港成立,主要从事引进世界先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所使用的各种检测与测试仪器设备。该企业名称正式注册于1994年10月6日。自1995年以来,原告陆续在北京、上海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原告认为,“欧美大地”是其使用多年的公司字号名称和品牌,经多年广泛宣传和卓有成效的市场营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诸多专业媒体上发布广告,参加专业展览会,举办产品推介会,“欧美大地”已成为原告的代名词和信誉保证,并在国内仪器设备经销行业享有较高的认知度。原告主张其依法享有对“欧美大地”这一字号的在先权利。被告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欧美大地公司)注册成立于2001年12月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沈某,曾在北京市京申精密试验仪器厂这家业内公司供职,并代表该公司与经原告授权成立的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签署《购销合约》。
(二)纠纷的产生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沈某注册成立被告,属恶意注册,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字号进行业务经营,散发宣传材料,且经销相同产品,并剽窃、盗用原告的宣传资料作为自己的销售资料在网站上发布,导致业内其他经营者及用户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投资公司,或者存在关联关系,对原告公司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美大地”字号,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字号;在《工程质量》等刊物上刊登启事,向原告赔礼道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证据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
(三)被告北京欧美大地公司的辩驳理由 被告辩称,经合法注册其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并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受到保护。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原告企业名称的全称可以受到保护,其对字号无权主张权利。原告与被告的经营范围不同,经营的产品大部分不同,销售渠道不同,也没有突出使用“欧美大地”字号,因此,被告系依法经营,主观上没有恶意,其行为也不会造成用户的混淆和误认。被告无侵权行为,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本案的处理结果 (一)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1987年11月成立于香港,主要从事引进各种监测与测试仪器设备。该企业名称正式注册于1994年10月6日。1995年,欧美大地中国公司授权黄粤、叶旅平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欧美大地”商号注册公司。1995年9月26日,黄粤和叶旅平登记注册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2000年3月13日,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成都设立西南办事处。1999年10月22日和2000年10月25日,欧美大地中国公司分别在北京和上海设立代表处。1999年至2001年期间,欧美大地中国公司先后在《传感器世界》、《工程爆破》、《岩土工程界》、《爆破》、《工程地质学报》、《工程质量》、《公路交通科技》刊登了其公司简介和所代理的产品广告。2001年12月4日,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其经营范围为:销售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建筑设备租赁服务(起重设备除外)。北京欧美大地公司成立后,在《施工技术》、《建筑技术》、《建筑工人》和《工程质量》上刊登了公司简介和其经营的产品广告,主要从事代理国内外先进测试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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