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现在正红火的网络游戏开发团队而言,如果能得到游戏公司或VC等资本的青睐无疑是一件非常理想的事,但是,在与资本的博弈中,如果不注意用法律保护自己,不注意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那就很可能会对团队成员的未来发展留下很大隐患,本文将就开发团队与游戏公司或VC的商业交易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和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的很多内容也适用于其他的技术开发团队,希望本文能对广大创业技术团队有所帮助。最后,欢迎读者在我的博客上留言。
博弈点一、竞业禁止无形的手铐
继突袭新浪19.5%的股份后,一则《锦天科技被盛大收购,23岁创始人成亿万富翁》的新闻使盛大网络的点击率再次直线上升,盛大以收购的方式缔造了一个亿万富翁使自己又一次成为了新闻的焦点,同时,在收购后,盛大又提出了20计划、风云计划、18计划,全方位吸引游戏开发团队,这其中的每一个几乎都很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看来,游戏开发团队的春天到了。 然而,锦天科技公司官方网站的另一则新闻则提示了一个问题,这篇新闻记载了Actoz公司创始人李宗炫先生于2006年2月访问锦天科技的情况。(《<传奇> 缔造者2月27日专访锦天》http://www.7aurora.com/news/2006228141944.htm。)2006年2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时间,此前一年,盛大收购了李宗炫先生创立的韩国Actoz公司,此后一年,盛大收购了李宗炫先生曾到访的锦天科技公司。 据当时的新闻报道,Actoz的创始人李宗炫先生访问的身份是VC,似乎也和收购或投资意向有关。有点公司并购常识的人都知道,对于李宗炫先生而言,进行风险投资是其可以从事的不多的行业之一,因为李宗炫先生将Actoz公司29%的控股股权卖给了盛大,根据收购时的竞业禁止约定,其可从事的职业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其如果要“再就业”,就只能凭借出售股权的数千万美元套现得款当VC了。 真是有趣的新闻,在盛大收购锦天前,被盛大收购的Actoz公司的创始人居然曾想收购过锦天。撇开新闻,从中我们就衍生出了本文的第一个博弈点: 竞业禁止。一个很著名的VC说过,投资公司实际上是投创业团队,投人。个人认为,创始人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其价值甚至大于公司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财产。VC或其他投资者看中的就是创始人个人。同时,投资者也很清楚的意识到,如果创始人开新公司和原公司竞争,将非常可怕,因此,几乎所有的收购合同上都有竞业禁止的规定。当一个游戏开发团队面临和锦天一样的机遇,面对想收购你的资本大鳄时,除了即将到手的巨额财富外,核心团队成员也会面临一付无形的手铐。 对于网络游戏开发团队而言,如果面临资本收购,其竞业禁止条款往往受三重法律关系的制约,责任大于普通劳动合同中的敬业禁止义务: 第一重义务:劳动合同的敬业禁止限制。 根据刚刚出台,并将于明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禁止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开发团队的人员肯定属于高级技术人员,受劳动合同限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竞业禁止的范围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合同中约定,但一般包括“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为离职后的两年。当然,对于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员工,单位应当按月予以经济补偿。 第二重义务:公司法上的竞业禁止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的规定限制了创业团队成员在被收购后为公司服务的同时开展与公司相竞争的行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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