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快制定科技投入法,保障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科技进步是需要不断投入的。目前,我国科技投入方面的问题主要是:(1)总量不足,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而且投入体系不尽合理,对投入的使用监管没有纳入规范。我国的科技投入与GDP的比例,近年来刚刚达到1%左右,与发达国家3%左右的比例、与韩国5%左右的比例相差甚远,在绝对量上更只有美国的几十分之一。(2)在投入体系上,主要是由国家财政投入,尤其是靠中央财政的投入。(3)国家财政的投入基本上还是计划经济的模式,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态势。(4)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大多数还缺乏科技投入的热情和动力。(5)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的高技术企业,还不能获得国家科技投入的资助,这些民营的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往往由于资金缺乏,导致高技术继续研发与产业化处于困难之中。(6)社会上的资金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上的激励措施而极少投入到科技事业中。(7)风险投资、证券二板市场迟迟未能启动。(8)国家科技投入所产生的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仍然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对国家科技投入的成效也缺乏严格的评估。所有这些都说明尽快制定科技投入法是必要的。 法国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先例。它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关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法》中,明确规定:到1985年,科技投入应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2.5%。这一规定实现后,又进一步以新的立法规定,到1995年,这一比例要达到3%。其中企业的投入到1988年应达到1.2%。这种硬性规定,保证了法国近20年来科技投入的稳步增长和科技事业的稳步发展。 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易于检查和监督的科技投入法,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2.尽快制定科研院(所)法。我国的国立科研院(所)目前正在转制之中,改革还在深入进行。一批技术研发型的科研院(所),已经在市场机制中运作。但是,从事基础科学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发(如从事防灾减灾、医药卫生、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控制等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以及国立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还需要国家的扶持。目前,我国的研究院(所)的法律地位还不甚明确,其体制、内部管理机制、人员激励机制、分配机制、经费渠道与绩效评估等,都是多元化的。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难免各行其是。 科研院(所)是科技创新、知识创新的重要主体,是科技人员形成团队从事新科技、新知识创造的依托,其主体地位不明、管理体制不清,不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容易产生资源分散化、项目小型化、科技储备萎缩等不利后果。 为此,我们应当尽快出台科研院(所)法,明确其法律地位,对各类科研院(所)的分类、管理制度和政策法制化、制度化,对科技伦理道德的基本守则予以明确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 3.加强技术市场方面的立法工作,对技术市场进行规范管理。技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进入市场,在我国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了。其间,各地出台了不少地方性的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但都不完善。近几年涌现的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如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人、生产力中心、技术孵化中心、技术展销会等,还缺乏法律加以规范,技术贸易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往往难以解决。技术市场规范化管理的欠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技术转移、技术转化和技术推广的顺利进行,妨碍了科技创新上游和下游的有效链接。因此,建构全国性的统一的、较为全面和完善的技术市场管理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已有了相当的经验积累,是完全可能的。 (三)加强高技术领域的立法,为高技术的发展提供法律平台和对高技术的应用进行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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