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国家弥漫的这场科学伦理之争显然影响到了中国。据2001年11月27日的《北京晨报》报导,在美国马萨诸塞州的生物技术公司宣布成功克隆出了人类胚胎后,我国有“专家”向政府呼吁,要求禁止克隆人类胚胎。实际上,我国的干细胞研究居于世界前列,长沙湘雅医学院就宣布他们在过去的两年内,为了医学研究的目的,已经克隆了几十个人类胚胎,时间远远早于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生物技术公司。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任何相关立法,甚至没有颁布伦理守则,加之有的媒体对“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不加区分的宣传,我们的科学家在是否继续进行胚胎干细胞研究方面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不利于我国在这项生物技术的关键性领域取得进步和突破。 在我国古代的伦理观念中,并不存在像西方那样将胚胎视为人本身的传统。人工流产在西方国家被视为洪水猛兽,甚至长期被定为刑事犯罪,而在我国却没有遇到来自道德伦理上的反对。特别是在“计划生育”被定为基本国策推行20余年后,无论是政府官员、科学家还是一般老百姓都不会认为人工流产本身,也就是说人为地让一个胚胎停止发育并毁坏是“不道德”的。因此,克隆出一个人的胚胎,用作科学研究,并在这个胚胎发育到一定阶段之前让其停止生长,在我国不会遇到观念上的障碍。而且克隆胚胎提取干细胞是为了培育出人的器官,用于治病救人。因此,不考虑我国的历史传统和伦理观念,而将西方反对克隆胚胎的观念生硬搬到中国,是会影响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的。 我们还应当看到,鉴于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所具有的难以估量的医学价值和商业潜力,即使是在反对克隆胚胎的观念占主流的国家,政府也在千方百计地为科学家留下一点研究的空间。英国政府之所以不顾来自本国和欧盟国家的强烈反对甚至是措词严厉的谴责,而通过允许克隆胚胎的立法,就是希望继续保持其在生物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希望在继最先培育“试管婴儿”、第一个创造“克隆羊”之后,成为首个成功利用胚胎干细胞技术克隆出完整人体器官的国家。美国政府也只是禁止使用“联邦”资金资助克隆胚胎,而不禁止私人机构投资于这项研究。最有讽刺意味的是,连生怕和纳粹德国人做试验的丑闻沾上关系,因此在反对克隆胚胎上最为卖力、叫得最响,指责英国最为义正辞严的德国,也批准“进口”人类胚胎干细胞以供德国科学家进行研究,这等于是将这道伦理难题甩给了其他国家,而自己坐享其成。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一些美国科学家因为美国政府维持对克隆胚胎的禁令,而转到英国从事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澳大利亚、日本、甚至新加坡等国对此十分眼红,准备制定允许进行克隆胚胎的政策或法律,吸引世界上优秀科学家来本国进行研究,以使自己成为这项先进技术的国际中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因为“伦理问题没有解决”而在胚胎干细胞研究上徘徊不前,等于在白白浪费我们的祖先给我们留下的得天独厚的历史资源,还可能导致我国的人才外流,从而丧失这一在生物技术领域迅速发展、赶超西方国家的历史机遇,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 因此,我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准则,允许为研究和治疗目的克隆胚胎,并在14天内进行提取干细胞的试验(精卵结合形成胚胎后,生长至14天开始出现生命系统的最初组织,如胚胎叶等。因此胚胎在发育到14天后开始被认为具有人的生命特征:14天的期限举世公认。西方国家反对胚胎干细胞研究不是反对“14天”标准,而是反对用克隆技术复制胚胎本身)。如果能进而将这一伦理准则法制化,则不仅能够消除我国科学家的顾虑,使他们全心全意地投入到科学研究中,而且还可能吸引一批优秀的外国科学家来华进行研究,带动我国生物科技的发展。当然,在相关的法律中,对“尊重人的尊严”、“知情同意”、“不得买卖人体器官”等伦理准则都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定,以保护我国人民的合法权利。可以说,这项法律出台的速度及其质量,将是影响我国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化进程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这也是21世纪——“生物世纪”对我国法学界的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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