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网络技术在国内的发展, 搜索引擎提供者在提供网络信息传播方面承担的版权责任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尤其是在去年两起“百度”案发生之后,有关搜索引擎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的研究和讨论逐渐增多。 本文是关于搜索引擎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一般法律问题的讨论,这主要包括搜索引擎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网络服务商承担版权责任的理由、版权侵权类型以及认定网络服务商“帮助性侵权”的规则等四部分。 【关键词】搜索引擎提供者, 版权, 侵权责任
绪言 相比较“网络服务商”的版权责任研究问题,对于搜索引擎提供者的版权责任问题,相关的研究和讨论还不是很多。 几年前薛虹博士就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进行了“一论”和“再论”。但当时,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方面并没有引起多少争议和纠纷。 并不像美国那样,在十年前就因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著作权法律的滞后,出现大量单单著作权法所不能解决的一些网络法律问题,而最终于1998年制定了DMCA。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包括搜索引擎提供者在内的网络服务商的版权责任问题。 而目前,随着网络技术在国内的发展, 搜索引擎提供者在提供网络信息传播方面承担的版权责任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搜索引擎提供者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网页搜索,图片搜索,音乐搜索等;种类也开始细化,出现专业搜索,社区搜索,和手机搜索 。 在讨论搜索引擎提供者版权责任的时候,我们首先要明确搜索引擎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虽然通常我们都认为搜索引擎提供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一,例如在薛虹博士的文章中搜 索引擎提供者就是作为五类主要网络服务商之一 。但是,在实际的案例中,搜索引擎提供者又往往会扮演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角色, 如搜索引擎提供者在其自身网站上上传和储存文件的情况。
第一节 主体的法律地位
从技术的角度来说, 搜索引擎是指当用户以关键词查找信息时,一种会在数据库中进行搜寻,如果找到与用户要求内容相符的网站,便采用特殊的算法——通常根据网页中关键词的匹配程度,出现的位置/频次,链接质量等——计算出各网页的相关度及排名等级,然后根据关联度高低,按顺序将这些网页链接返回给用户的网络搜索工具。 作为网络服务商之一的搜索引擎提供者就是指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各大网站,像Google、百度、Yahoo等。搜索引擎服务实际上是一种信息定位服务, 在美国著名的《千年数字版权法》(DMCA)中,就是以“信息定位服务工具” (information location tool)来表述的。 本文为了表达的方便,故采用大家都比较熟悉的说法, 搜索引擎提供者来代替。 网络服务商,即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又称为在线服务提供者(OSP),是为信息在各类开放性的网络提供传播中介服务的人。网络服务商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主要媒介,肩负着网上大量信息的流通和传播。 网络服务商有很多类别,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 是指那些为网络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基础设施的人。 接入服务提供者。指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经营者。 通常将计算机连接到网络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将计算机或计算机终端直接连接在互联网上, 但这种方法的投资很大,需要特殊的网络连接基础设施,普通用户无法做到; 所以大多采用另一种方法,即借助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实现网络的连接。这后一种方法就是在接入服务的推动下迅速普及的。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将其与互联网连接起来的就是接入服务提供者。 主机服务提供者。 是指那些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供用户上载各种信息的网络服务商。 电子布告系统经营者(BBS)、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是指那些为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并且还可以进行即时信息交流的网络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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