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休庭后从审判台走下来,经过原告席时,主动对当事人小夏说:你的委托代理人很厉害,对法律很熟悉啊。审判长对我赞扬与否并不重要,但这至少传达了一个信息:即对我的辩护观点表示认同。 小夏还当庭向审判长再次提出被告对他所作询问笔录系非文化行政执法人员所为一事。审判长说:那你们要对此事举证。我说好,那我们依法举证吧。
第一次开庭因为我提出对被告提供的公安局对原告所作询问笔录的合法性的质疑而暂时休庭,审判长宣布法庭依法调取证据后于下周三(2006年4月12日)再次开庭审理。
申请证人出庭引发的周折
休庭期间,我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对被告动用非行政执法人员刘爱民询问原告和真正的行政执法人员陈志平不在询问现场却在笔录上签名一事进行取证。我让2005年12月8日曾陪小夏去文化旅游局的许晓芸写了一份书面证明,又写了一份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于4月10日送到了县法院行政庭。但奇怪的是,当次日小夏打电话问法院何时去拿证人出庭通知书时,小夏去拿到的却是“不允许证人出庭通知书”!
这真是太令人奇怪了。
证人出庭作证,是行政诉讼法所明文规定的,有助于搞清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及法庭工作量,是大有好处的事,为什么法庭会“不允许证人出庭”呢?我仔细看了这份通知书,上面写着“被告方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单位法律顾问,其在询问现场提供法律服务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不允许……”,这完全是对我们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理由偷换概念吗。我随即又写了一份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本应很简单的申请书被我写的复杂无比:原告申请证人出庭,是为了证明被告委托代理人冒充行政执法人员对原告进行非法询问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志平本不在询问现场事后却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涉嫌制造伪证的问题,该两个问题系本案的重大问题,关系到本案两份关键证据的真伪及有无法律效力,务请人民法院依法准予证人出庭作证为盼。
为了争取证人出庭,我和小夏两人于4月11日去县法院再次递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
这次我和小夏在法庭的遭遇,可说是冰火两重天。上午我们来到县法院行政庭,行政庭空无一人,只有王法官一人在上网,他看了“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冷冰冰地说:我们已经通知不允许出庭了,就不再通知了。”小夏解释说:我们对法律顾问在不在询问现场没有异议,是为了搞清刘爱民冒充行政执法人员担任主要询问人的问题。我一时气得说不出话来,只是盯着王法官看。王法官只好又说:这事是集体研究决定的,我自己也说了不算,要找庭长或者审判长。我问:他们什么时候来?王法官回答的更简捷:不知道。我和小夏无可奈何地离开行政庭,上法院四楼到院长室,找到一位王院长,王院长还算客气,记下了小夏的名字,答应过问一下。然后我和小夏回到法院大厅,小夏认识立案庭的一位法官,这位法官人很正直,看了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说,这对法院来说是好事啊,怎么会不允许呢?他又领我们去行政庭找王法官。王法官的态度没有丝毫改变,说这事你们得找庭长和审判长。不过这次总算说出庭长和审判长上午有事出去,你们下午再来吧。此时的时间已接近中午,我和小夏在法院对门一家小饭店吃了点饭,然后到旁边一个网吧上网。我打开QQ,与各地关心此案的网吧同行们交流,这时网吧老板来到我的身后,见我的QQ上全是各地的网吧,惊奇地问我:你也是开网吧的?我说我不是开网吧的,我是老李。网吧老板惊呼一声:哇,你就是来帮飞宇网吧打官司的啊。我说是啊。网吧老板此时显的非常热情,还谈了许多当地网吧的情况。时间飞快地过去了,二点时我和小夏下机去法院,网吧老板死活不收我俩的钱还一直把我们送到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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