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法院近日判处一起故意伤害案,“阿祥”(化名)因在网吧内争用一台电脑而将他人打致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7年11月26日凌晨2时许,阿祥在同安区大同街道一网吧二楼上网时,与黄某争用一台电脑而产生言语冲突。随后,阿祥决定要教训一下黄某,遂召集同在该网吧三楼上网曾被判过刑的阿君、阿建来到二楼,由阿君强行将黄某带至网吧二楼通往办公室的过道,三人将黄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踢打黄某头部、腹部等处,导致黄某右额骨骨折,右眼眶外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型)。
案发后,阿祥于2008年6月6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不久,阿祥家属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赔偿协议后代为赔偿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7500元。鉴于阿祥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依法从轻对其做出上述判决。另外,阿君、阿建系累犯,已由法院另行做出了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