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见到文章《网吧内手机被盗究竟谁负责 南宁律师解答疑难问题》,对顾客在网吧内丢失手机一事,文章中曹律师的回答是:消费者到网吧上网,两者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网吧应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负责,但消费者首先应提供一个可以证明自己的手机是在上网时被盗的证据。对此观点,在下不敢苟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乍一看,哇,对啊,你得保证顾客人身、财产不受损害啊,人家丢了东东,你当然得赔啊,这没错啊。实则不然。
上述规定是特指“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发生的与经营者或者商品制造者有关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才可以得到赔偿。比如电视机爆炸、热水器熏死人、啤酒瓶爆炸伤了眼、商场起火烧死人之类都属于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仅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坐牢判刑呢。但我们作为网吧经营者向顾客提供的是上网服务,这一行为并不会造成顾客物品丢失这一损害结果。换言之,我们向顾客提供的上网服务与顾客丢失物品这一损害并无因果关系。民事赔偿的原则是:一要有过错。二要这个过错与损害的结果有因果关系。显然,在顾客丢手机这件事上,网吧经营者既无过错,也根本谈不上有什么因果关系。毫无疑问,顾客丢了东西让网吧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再举个人所共知的例子,很多人可能都有过逛商店或者坐公交车被扒手光顾钱包的经历,可有谁听说商店或者公交公司赔钱的事?如果曹律师的观点可以成立,那全国的法院光应付这些官司就会忙的焦头烂额。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作为网吧经营者,我们还是有义务维护我们的经营场所的良好的秩序,在墙上多贴几张“注意看好自己的物品”之类的告示;网管也要多注意巡视,发现有可疑人员及时报警。否则,你的网吧里成天丢东西,谁还敢上你这来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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