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有媒体报道称,由于近期接连发生特大火灾,某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商场、网吧、公共娱乐场所等必须按时停止营业,不得通宵营业,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
发生火灾,谁都不愿意看到。政府为了群众的生命安全考虑、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出发点,显然是好的。但是,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简单地对商场等公共娱乐场所采取叫停“通宵营业”的做法,却显得有欠考虑。
我国《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消防工作的监管,应该由各地公安机关来实施,不是政府的其他部门,而某省的“通知”却出自于省政府办公厅,这显然不符合《消防法》的规定,不符合我国依法行政原则。可以说,某省政府办公厅的行为很有“越权行政”的嫌疑。
另外,纵观《消防法》的规定,仅是要求商场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如果商场等营业场所已经开业,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政府就不能随便以“消防”的名义,对其采取叫停措施。
不论政府的初衷有多么好,多么合理,不依法办事,说到底都是违法行为,就是“乱作为”。政府不能通过违法行为来实现美好初衷。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应有之义。
从另一个角度说,市场经济的一个内在要求就是让市场主体顺应市场的要求去行为。商场是“逐利”的市场主体,有巨大商机,才会增加人力、物力来通宵营业。说白了,商场通宵营业主要是迎合消费者消费需求的一个行为。通宵营业不仅可以赚到钱,也能满足消费者的购物要求。
据报道,被叫停通宵营业的商场,从2004年圣诞节起,就开始采用这一方式,而仅圣诞节一个通宵的销售额,相当于平时10天的进账。
从巨大的营业额差距,就可以看出消费大众对通宵营业这一模式的喜爱。
仅仅是为了预防火灾的发生,在商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政府就硬生生地叫停群众喜爱、商场赚钱的“通宵营业”,有非法干预商场经营行为的嫌疑。
当然,并不是说政府的有关部门不能对商场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工作进行管理。毕竟,法律规定政府对消防工作负有责任。但是,负责就应该依法负责,由法律规定的主管机关———公安消防机关来行使职权、担负职责,通过合法的手段,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如果商场等公共娱乐场所果真在消防工作上有违法行为,再依法叫停也不晚。
北京市的做法或许值得借鉴。12月19日,北京市消防局宣布,为了确保即将来到的节日的消防安全,将开展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整治工作,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设施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同是出于预防火灾发生的考虑,同样是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与上述某省政府办公厅的做法不同,北京市消防局属于法定的执法部门,由消防局来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属于依法行政应有之义。而且,北京消防局的做法是,有了违法行为再依法叫停,而不是还没有违法,就“预先叫停”。
面对同样的问题,执法主体不同,采用的手段不同,就会得到两种不同的结果。
依法治国理念正逐步深入人心,而依法治国理念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执法者有好的初衷,更重要的是,要由法律规定的有权主体,依照法律行使职权。既不能越权,也不能自己给自己创造权力。法律没有规定,不管你是什么部门,都不能乱行使所谓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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