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网吧上网时手机被抢,她为此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网吧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要求,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记者昨日获悉,市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网吧赔偿其2425元。
今年4月22日下午4时许,刘女士到我市东郊一网吧上网,将诺基亚N73型手机随手放在操作台上。约10分钟后,一男青年突然将手机抢走。刘女士追赶无果,事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与该网吧协商无果后,刘女士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网吧赔偿其手机价值4580元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财物没有法律规定的保管义务,于是驳回其赔偿请求。
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经营管理者,在其管理场所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被告未按有关规定对上网人员进行核对登记,导致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难以查找犯罪嫌疑人,被告存在一定过错,没有尽到保障义务,应对刘女士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要求被告赔偿刘女士经济损失24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