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令人头大的网吧未成年人问题,种种被媒体频繁曝光的违规经营问题,以及争议未停的网吧影视剧版权问题....似乎网吧就是一个罪恶的集中地,没有可取之处。进入2007年之后,网吧业主的维权意识渐渐形成,网吧在大致合法经营的前提下,网吧的维权也逐步走向了前台,并不是什么都是网吧的过错,网吧也有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正是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网吧重塑形象,走出阴霾的正确途径。 网吧联名诉讼,掀起发黑权风暴 2007年3月以来,安徽毫州谯城的一场网吧业主联名诉讼当地公安局的案件,引起了全国网吧行业的关注。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由网吧群体发起的针对执法机关的诉讼案,也是第一次将执法机关的不合理执法推上了台面,接受法律的审判,尽管这起案件最终以庭外和解告终,但公安机关的赔礼道歉和归还所有不应收取的罚款和电脑硬件,让网吧面对执法机构,终于取得了一次合法的胜利。 在这次案件中,网吧的弱势地位体现无疑。由于近几年来国内舆论对网吧的一味妖魔化,导致网吧的负面社会形象,甚至可以说大众一致认为网吧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当很多所谓的反网瘾斗士在全国各大中城市游走,以保护青少年的名义,介绍自己的反网吧观念时,网吧更是成了穷凶极恶之地。打击黑网吧从来没有结束,合法的网吧在这种大环境下蒙上了一层不合理的阴影,网吧渐渐进入了绝对弱势的地位,面对相关部门的突击检查,曾有网吧业主无奈地说:“只要是戴帽子的,开出了罚单,网吧就只有乖乖交钱的份!” 2006年9月1日,发生在贵州的一起网吧纵火案也让全国网吧行业一直公愤网吧的弱势地位。贵州怀仁中枢镇的网吧火灾造成了一死五伤的惨剧,案件发生后,媒体立刻将其与2002年的蓝极速大火联系在一起,指责网吧消防工作的缺失,而当地警方的某些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在没有定案的情况下公然抨击网吧的不是。而最终证明这起案件是在火灾中死亡的受害者故意纵火所致。案件结案之后,再度引起网吧行业的一片哗然。 而另一件引起轩然大波的则是方山关闭所有网吧的行政决定。在事件发生之后,就曾出现过质疑的声音--是谁给了方山县委书记关闭所有网吧的权利。关闭网吧是一个“政策决定”,但政策的决定必须是以法律的授权为前提,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才可做出。方山事件中县委书记表现出的权利让人感叹。但网吧全部关闭之后,却没有任何网吧提出上诉,原因也只有一个--被关闭的网吧大都带有黑网吧的色彩,这才是导致方山事件以县委书记的权利全部关闭的根源所在。 一系列错误执法,错误判决的逐步澄清,证明网吧在2007年逐步走上了法律的正轨,也渐渐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有这个意识自然是好事,不过,另一个问题也摆在了网吧业主面前--网吧要维权,可这能维的权,有哪些呢? 网吧权益问题解疑--可维之权到底有哪些 网吧维权,其实无非就是网吧满对执法的问题,顾客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问题,以及条款法规变革带来的问题。现在我们就将常见的问题提取出来,让我们来看个究竟,到底哪些是网吧应该主动出击,主动用法律来维护的权益! 顾客财产保障权--网吧无责! 网吧应该保护上网顾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这一点听上去是言之凿凿。但在法律上却并不能完全得到支持,这也是目前大部分网吧业主存在疑惑的地方--在网吧上网的顾客,人身安全和财务安全都应该得到网吧的保障吗? 之前我们就曾具体分析过,国家的相关法规的确要求网吧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这一点毋庸置疑。问题在于,顾客的财产保障,是否也是网吧需要提供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从这两条看上去,网吧应该保障顾客的财产安全,但实则不然。一些律师在解读这两条规定的时候,往往就会认为财产保障也应该是网吧提供的服务。结合网吧顾客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网吧中顾客的财产保障,主要是顾客携带的手机等小而值钱的物件被盗现象。如果顾客在网吧中遗失了手机,责任是否在网吧?这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根据上述两条规定,表面上看是网吧的责任,实际上权益的保障是特指“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发生的与经营者或者商品制造者有关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才可以得到赔偿。也就是手机如何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获得赔偿,而不是手机被盗了网吧就需要承担责任。而换一个角度,网吧根本不知道顾客究竟是否携带了手机,而这部遗失的手机价值几何。诸多问题交织在一起,几乎可以确定网吧在顾客失窃手机的现象上不存在直接的责任。同理可以推论,在网吧中顾客应当自己确保个人财产安全,而不是在财产受损之后找网吧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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