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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于文正式对媒体提出了对网吧管理统一立法的问题,针对目前网吧管理中存在的众多分歧性问题,统一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网吧未来发展的重要一环。
目前针对网吧的所有管理依据中,除了刚刚出台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明确针对未成年人关于网吧的立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对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以及网吧在监督未成年人进出网吧问题上的权责关系。但除此之外,其他针对网吧的管理,全部都是相关部门出台的条例,条例与法律之间有着明显的界定,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而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等的法律文件,也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只有经过全国人大一致通过制定颁布的才能叫法律。所有条例都必须是在遵循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才有效,一旦违法法律精神,或与现有立法有冲突,那么条例将没有法律效力。
正因为目前网吧的管理中存在太多的条例而非法律,才让每一次针对网吧进行的处罚都存在或多或少的争议。从目前执行的相关条例中可以看出,至少有几点条例并不一定合法。其一是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问题,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之前,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学习和娱乐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应该因为相关部门因为其他原因颁布的条例而被剥夺,甚至有激进的观点认为,这个禁令是与当前的法律和宪法相违背,应该予以取缔。而这个条例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之后,得到了法律的认同,才具备合法的法律效力。
另外一个备受争议的,便是目前网吧经营时间的限制。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没有任何法律表明政府部门有权限制法人单位的经营时间,因此,限定网吧经营时间在8点至24点的规定,就有违法嫌疑。即使这类条例的前提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前提,在为何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丝毫不提网吧营业时间的法律规定呢?
与此同时,舆论对网吧的妖魔化也应承担法律责任。言论自由,言论也应该有责任,尤其是媒体发布的言论,对大众起着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如果媒体出现不负责的猜测,导致网吧的利益受损,那么网吧就应该有权对媒体提起名誉损害的道歉及赔偿。只是这一点,在其他行业已经比比皆是的情况下,网吧却始终没有先例出现。
维权意识有了,却不知道什么权可以维,用什么法去维什么权,这就是维权意识与法制知识的失衡导致的网吧权益矛盾,也是网吧面对一些地方政府强制要求ISP服务商凌晨断网决议时的无奈。
去年发布的《中国信息产业白皮书》中有明确的数据提到,网吧为中国提供了100万个就业机会,为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竞技被正式列为中国的正式体育竞技项目,网吧在中国的信息化建设中担当的角色的重要性有目共睹。网吧作用巨大,而作为一个社会公众服务单位,网吧的确要承担起很多责任和义务,但更重要的是,需要有统一的法规来明确规定网吧的权责和义务,有明确的法律来保障网吧的合法权益。这才是让网吧真正融入和谐社会的法律途径,也是网吧回归起本来位置的必经之地!
总结:曾经有网吧业主提出,网吧是什么?网吧是一群能上网的电脑服务营业场所的集合,还是咖啡店中的上网电脑都以称为网吧。中国网吧行业已经走过了10多年的岁月,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来定义网吧究竟是什么,这正是网吧行业缺乏法律条款支持的典型表现。今年终于有人大代表提出应该针对网吧作出统一立法,以法律来统一监管网吧,尽管他的出发点并不是为了网吧的福祉,但这终究是让网吧与法之间的关系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用法律来告诉社会舆论和大众--网吧是什么,用法律来诠释网吧的职能和它的社会地位。让网吧的违法行为有确实的法律可循,让网吧的违规有确实的法律来惩戒,让那些备受争议的条例规定全部代之以正式的法律,这是我们的信息化社会需要的,更是网吧继续发展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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