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月26日讯 在网吧被人砍伤,网吧经营者也要承担责任。近日,牟平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网吧经营者李某承担20%的补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8569.81元。
2007年1月7日晚近10时,受害人曲某在网吧上网时,被突然闯进的4名蒙面歹徒砍伤,花费12681余元,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未破案,受害人曲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将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网吧经营者李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贴、精神损害等54030.35元。
法院认为,网吧业户未建立健全书面安全管理制度,受害人遭受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说明网吧经营者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承担原告损失的20%为宜,而原告共损失42849.07元。因此判决网吧经营者赔偿受害人李某经济损失8569.81元。目前全部赔偿款项已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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